污染治理“怪圈”暴露执法“软肋”
    2009-05-26    涂超华 胡锦武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江西省人大组织的“环保赣江行”检查组在走访中发现,江西某地政府耗时多年、花费数千万元对城中一处湖泊的治理刚见成效,沿湖企业的肆意排污又让治理努力付诸东流。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其中一家主要排污企业年年受罚却依旧年年排污。
  污染—治理—再污染—再治理,循环往复的污染治理“怪圈”,难道真的成了无法根治的“毒瘤”?
  对此,检查组一名成员一针见血地指出,以罚代刑的环保执法潜规则是一些地方陷入污染治理怪圈的根本原因。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面对排污严重的企业,执法部门完全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况且对其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也并不复杂。然而,原本该最具威慑力的严刑峻法,在一些地方却成了随意“揉捏”的“面泥”,甚至将所有的刑法条款抛诸脑后,取而代之的是“隔靴搔痒”式的罚款处理。
  必须承认,目前一些地方的基层环保执法部门人员不足、经费不够等问题仍然存在,少数地方甚至连污染检测设备都缺乏;与此同时,执法部门还要面临来自地方行政干预的种种压力,使以罚代刑既是执法部门的“无奈选择”,更成为自身利益的一种需求。
  但是,所有这些并不能成为环保执法部门对污染企业放任自流,自甘“软作为”甚至“不作为”的托词。
  在党和政府倡导可持续发展的今天,在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的现实背景下,污染治理“怪圈”若不根治,损害的将不仅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和空间,还有党和政府的形象。
  这种“放塘养鱼”式的执法行为已经敲响了警钟。为此,当务之急是,让纪检、监察等部门和检察机关全程介入环保执法,既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更要避免环保执法者手中的权力异化为利益分割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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