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不“高速”,收费照旧?
    2009-04-27    殷国安    来源:新京报
    前不久,记者驱车经(北)京珠(海)高速公路到湘南的一个城市,绵延320多公里的高速路,差不多有三分之一路面在施工,本来3个多小时的路程,记者的车却足足走了近5个小时。然而到了收费站,收费员把手一伸,照旧分文不差收取过路费。(4月26日《新华每日电讯》)
    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之所以要交过路费,就是拿钱买服务,而这个服务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高速”。如果高速公路因为种种原因不能“高速”了,则应该减少收费。
    但是,高速公路不高速的事常见,而收费降价的事少闻。什么原因呢?《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但如果公路技术状态不好怎么办?没有明确。
    高速公路不“高速”之所以出现法律空白,就是因为所有关于公路管理的规章都是公路部门自己起草的,它们当然不会考虑司机的权利,而只会强化自己的权力,这里突出地显示了部门立法的弊端。
    总之,对于解决高速公路不“高速”问题,法律不能沉默,应该修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或《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使收费做到“质价相当”,同时弥补部门立法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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