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助力资本市场
    2009-03-31    李海红 宋纲    来源:中国证券报

  企业年金的建立有利于减轻基本养老保险支付的压力、减少收入差距,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有利于企业员工队伍稳定;有利于现代企业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创造力;有利于金融服务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有利于促进长期经济增长。2004年企业年金相关制度法规出台以来的几年间,我国企业年金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作用进一步彰显。同时我们看到,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存在着一些瓶颈问题,如建立企业年金主体过于单一,主要集中在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中小国企、民营、外资等企业群体,目前处于观望阶段等。从我们对企业年金各方的调研情况和金融机构的反馈意见看,各企业群体对适度的税收杠杆更为敏感,期待将有一个更有吸引力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出台。因此,现阶段适时推进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改革是进一步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快速发展的关键。
  当前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以下问题:企业年金缺少全国统一、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在我国税法中有关企业年金税收的规定可以说是一片空白,我国还没有制定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规定仅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当中,法律层次不高、约束力不够;国家劳动部门与国家税政部门的相关缴费比例与税优比例不配套、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比例不配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环节单一;部分地方性政策造成缴费和权益归属环节税收操作的混乱等问题。
  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对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险保障体系、促进社会长期投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也应以扶持与引导其发展为目标。基于这个政策目标,我们建议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也要充分考虑匹配性和公平性。
  所谓“激励”,就是税优政策可以对企业年金既定的20%目标替代率提供保证。对比企业年金较成熟的工业化发达国家,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绝大多数地方和国有企业所采取的4%的税收限额明显较低,难以起到激励作用,从而很难提高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另外,企业年金缺乏与基本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的是EEE模式。从大范围上看,对于职工个人来讲,企业年金采取的是TTE征税模式;对于企业来讲,企业年金采取的是ETT模式,且对于企业缴费的税收限额仅为4%。则两者在税收政策上差距之大,易产生对比效应,降低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意愿。
  所谓“约束”,就是企业不能因建立年金制度逃税、富人不因为个人缴费年金税优而进一步加大贫富差距。如果没有其他约束,一个是单方面提高企业缴费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和比例,只会增加企业成本,企业年金也得不到正常的发展,职工的合法利益会被损害,最终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低效率运行。一个是对职工个人而言,仅仅以比例实现个人缴费在个人所得税上的优惠也存在问题:由于高薪雇员往往是垄断行业职工或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实施极易导致优惠的分配不公和加剧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而且,基于高薪雇员对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有着较大需求的现实,如果不对优惠高薪雇员作出一定的个人税优限制性规定的话,会对国家税优成本的支持造成较大影响。
  所谓“匹配”,一是劳动部门规章比例与税务部门的税优比例相匹配,两者之间不应有根本性差别,否则将造成企业无所适从,理解混乱;二是企业年金计划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相匹配,虽然20号令规定了两个1/12的上限,但实际操作中,多数企业年金计划均为企业缴费为主、个人缴费为辅,在目前企业税优难有较大比例提高情形下,应增大个人缴费比例,这也是为实现20%目标替代率的有力保证;三是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税优环节相匹配。
  所谓“公平”,就是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一视同仁。国家的优惠政策不应造成地区和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较大差异,否则,会更加恶化效益差的企业和欠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企业与企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政策不平等最终不利于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出于对公平和效率的考虑,兼顾让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潜力得以充分发挥,有关全民养老金体系的税优政策应当保证政策的一致性。
  为此,我们对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几点建议:
  最核心的建议是EET模式。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应采用EET的税收优惠模式。EET即“税收递延”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必要通过缴费时的税收优惠,刺激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在投资运营方面,企业年金基金作为重要机构投资者力量进入资本市场,无疑能大大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完善。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提供免税政策,也将增加企业或机构投资的积极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国家对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在一定限额内不记入当期纳税范围,受益人享受企业年金时才征税。
  出台权威性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计划的成功将主要取决于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现在还没有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由各地方政府自己来决定。这是在中国推行统一年金计划的一个大障碍。自从劳动部20号令正式实施后,许多地方政府已经相继出台了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但对象、基数和标准并不统一,制定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已成为目前的迫切需要。
  出台设定与企业缴费相匹配的较高比例个人缴费税优政策。从“约束”和“公平”的角度,在财政允许的范围内,出台设定缴费绝对额高限的个人税优政策,以激励职工缴费来激励企业为员工建立年金计划,扩大整体年金规模并最终提高目标替代率。比如当前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2000元,如果设定400元为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免税额高限的话,则个人所得税计税起点可抬高至2400元。不可小示这400元,如果这一政策目标得以实现,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将得到较大发展。
  完善税收优惠的监管机制。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国家税收政策中的一部分。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运行经验表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奏效主要取决于税收监管。良好的税收监管制度包括制定合理的税优政策和对税优政策的高效实施,仅有好的政策,缺乏监管与执行将容易导致偷税、漏税,使得税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大打折扣。所以,企业年金的税优问题不仅依赖好的政策,更需要建立、完善税优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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