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虚假广告不能有“漏网之鱼”
    2009-03-20    网友观点据新华网    来源:经济参考报

  针对两会上引起热议的“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要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关负责人李援日前首次明确回应,“按照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网民认为,面对消费者,形象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和食品经营者是同等责任,不能有“漏网之鱼”。

  ●除产品代言人之外,虚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中介、担保等非直接行为人都应得到重罚!特别是故意贩假者更应该让他们倾家荡产!

  ●食品安全法中新增了“明星连带责任”的规定,那其它产品的虚假代言怎么办?依我看,在《广告法》中也要有相关的明确规定,这样把所有商品都涵盖了,让行骗者就没有漏洞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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