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分明才能保障食品安全
    2009-03-02        来源:新京报

  历经一次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高票通过。此前,在立法机关通过“开门立法”公开征集到的万余条建议中,“食品监管体制”是出现频率最高的内容。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在4次常委会审议以及7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逐条审议中一直延续。通过后的《食品安全法》在第四条中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当可看到立法对民意的制度回应。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同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做到环环相扣、加强全程监管。
  在这里,“食品安全委员会”只是作为一个“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被写入《食品安全法》,并明确“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对该委员会的权责未做说明。鉴于离《食品安全法》的正式施行已不到三个月,接下来相关部门恐怕会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食品安全委员会”也需要加紧设立,并以行政法规具体明确其权责。
  在过去,围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争议不少,其中又以食品安全的“多头分段监管模式”最受质疑。似乎“多头”不去,食品的安全便难以保障。但问题在于,如果权责不分、追责不严,即便变“多头”为“一头”,困扰食品质量监管的种种难题也难以迎刃而解。
  从技术层面看,这次《食品安全法》明确不实行“一头监管”,倒不失为立法理性的体现。权力分散本就是当代民主政治的常识。以往“九龙治水”式的食品安全监管之所以病灶重重,是因为权责不明,究责不力。立法的模糊,造成了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相关部门有利才做,无利就让;结果是,一方面产生执法冲突,一方面又制造执法真空。
  解决执法冲突和执法真空的最佳办法,并不在变“九龙”为“一龙”。农业、工商、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五大部门,确各有其权属,这些不同性质的执法本就不宜、也难以集中到某一个部门。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在明确各部门权责上实则还是有进步的。如卫生部门就被明确为“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部门要盯紧食品源头,质检部门要守住生产环节“防线”、工商部门管住食品流通过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把好食品“进口关”……只要各段都能管好,从田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就能保证。
  从立法的时间轴上看,中国的法制恢复重建只有30年。《食品安全法》正可视为立法机关在“宜细不宜粗”这一立法原则下的一次尝试。当然,它或许并非尽善尽美,难免会有不够明确与具体之处。在接下来这不到三个月的法律实施准备期里,期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在该法的实施细则及行政法规中进一步明确权责,让多头管理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避免三鹿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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