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抵扣应多元化发展
    2009-01-23    作者:河北 吴睿鸫    来源:经济参考报

  昨日(1月20日),市国土房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2008年12月1日后,在我市首次(含改善型)购买住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的,其按揭贷款的本息,可抵扣产权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部分。(1月21日《重庆晨报》)

  应当说,像重庆市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综合扣除模式,早已成为国家追求的公共政策目标。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关于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已明确提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上任后,先后在多个重要场合,都反复强调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变革,是今后个税征管的发展方向。
  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个税扣除模式,无疑能十分轻松地避免类似弊端。其实,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管模式,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主旋律”。譬如,美国个税就有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与户主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根据纳税人家庭各自不同收入状况分别确定起征点;还有,德国政府针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税起征点,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岁,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等情况可以少缴个税;此外,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高额累进制,经济状况和子女数量不同,家庭缴纳的所得税也不同。
  重庆市个税抵扣范围不应局限于购房贷款一个领域,不妨像国外那样,合理数额的家庭生活费用支出、离婚或分居赡养费、教育费用、慈善捐助和个人职业发展费用等,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因为,这种从源头上变革个人所得税的制度,不仅能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公平,更为重要的是,在消费极度疲软的当下,更有利于启动消费,实现既定经济增长目标。
  当然,使用多种个税申报方式,必然会增加征管难度,要完善运行,必须建立纳税人纳税信息库、个人信用体系、个人所得税稽查制度和统一的纳税人代码制度等,这些,不是短时间能完全成的。但笔者以为,有征管困难绝不能成为可以放弃的理由,既然重庆市能推出购房抵扣个税的制度安排,这意味着,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综合扣除制度,并非是坚冰一块,不可击破。
  退一步讲,即便现在个税抵扣范畴不能实现一步到位,税务部门也理应积极开动脑筋,将个税抵扣范围因地制宜地进行扩充。可以预见的是,采取渐进式个税扣除模式,不仅符合我国内需消费不振的现有国情,而且也合乎个税制度变革的目标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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