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立法法明确立法立项论证程序
    2009-01-12    阿计    来源:新京报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试行在立法前实行的立项论证,其核心诉求是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尤其是防止部门利益合法化。而这一立法改革建议,既需要实践的深入验证,更需要制度的有力支持。

    近日《新京报》报道,从2008年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试行立法前的立项论证,对立法必要性、立法时机、立法思路、预期立法效果等进行评估,6个纳入试点的立法项目经论证后,有的改变了原有立法思路,有的暂缓立法。无独有偶,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前不久也举行了首次立法项目论证会,对40多个拟立法项目作出重大调整。

    出现在北京、广东的这一立法改革措施,其核心诉求是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尤其是防止部门利益合法化。按照基本的立法程序,立法活动需要经历立项、起草、审议、通过等各个环节,而法案的立项和起草,既是立法的第一步,也是把守立法质量的第一关。基于这一做法符合立法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应当纳入一般性、常态化的立法程序。
    当然,观照当下的立法现状,要全面构建起阻击劣法的事前预防机制,还有很多可为空间。首先,就“立法前立项论证”这一制度创新而言,最应警惕是防止其流失为一个程序符号。从相关报道披露的信息看,目前一些地方立法开展的立项论证,参与者多为政府部门和与该部门有密切联系的专家学者,这固然符合立法的专业性需求,但“部门论证”、“精英论证”能否彻底遏制部门的立法“挟私”欲望,甚至为其提供支持性理由,却不能不令人疑虑。
    因此,扩大论证主体、丰富论证渠道等有必要纳入论证组织者的考量,尤其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应当邀请立场中立的第三方社会组织、特别是公民代表参与论证,或通过公共平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从立法源头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建构起完善的立法项目征集、筛选、论证与调整机制。
    从目前情形看,民意机关的控制力主要彰显于审议等立法活动的后半程,对立项、起草的前半程却约束不足,“立项论证”的改革举措虽然有利于缓解这一弊端,但论证通过后如果仍由部门负责起草,依然可能被“部门倾向”所误导。有鉴于此,地方人大有必要加强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等自身的立法力量,尽量自行起草法案,或提前介入部门的起草流程。说到底,民意机关只有全面提升立法主导权,对立法各环节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才能真正告别“部门提案,人大举手通过”的传统立法模式。
    更深度的改革方向是,应当进一步解放目前过于单一、狭窄的立法提案和起草权限,建立更为开放、多元的立法立项和起草机制。
    上述立法改革建议,既需要实践的深入验证,更需要制度的有力支持。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对立法立项、立法起草等环节几乎没有着墨,因此,在条件成熟之时,应当通过修订《立法法》等方式,将一些行之有效的立法立项、立法起草改革措施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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