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的失业保险是促进民间经济自由
    2008-12-16    作者:唐学鹏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有消息传出一份失业保险制度全面改革的方案已提交决策层。方案建议,金融危机下的中国就业形势非常严峻,1200亿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动”起来。方案建议改变“失业保险”的长期指导方针,从过去的“保生活”变为稳定就业和促进再就业。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正确方法应该是,将改革同利用萧条时期扩展民间经济自由“结合”起来,从而让市场寻找弹性的平衡点。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可追溯至1986年,由《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演变而来。失业保险金前身是待业救济金,完全由政府负担,个人和企业没有缴费义务,救济金为国企职工而设,只给“四类人”(宣告破产的国营企业职工;濒临破产的国营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国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国营企业辞退的职工)。随后,1993年以后做了新的修正,将待业金变成失业保险金,将四类人扩展至七类人,保险金确立缴费模式,单位2%个人1%。对过去失业人口采取“三三制”负担办法(财政、企业和保险基金分别承担1/3)。重要的是确定了一个失业的“边界认识”,即不鼓励那种包含隐蔽失业性质的虚假就业、让市场逐步主导劳动力市场、“保生活”优先于“保就业”。这一思想也反映了当时财政匮乏,在面临国企脱困难关、面对几千万职工下岗大潮,不得不通过扩展民间经济自由来替代劳动权的承诺。当时的政府鼓励居民的弹性就业、临时就业、自雇佣(创业)等等,同时让失业保险只具备不到30%的工资替代率(保险金只是平均工资的30%,仅为保生活)。
  虽然目前政府财政跟过去相比丰裕,且失业基金结余较多,但并不能采取所谓“硬性保就业”的理念(如日本、欧洲诸国)。在上世纪80年代日本失业保险制中有名目繁多的津贴,失业保险工资替代率高达70%以上,希望能够稳定人心、促进就业,但效果却不彰,相反却严重扭曲劳动力市场,形成大量的隐蔽失业(假性就业),推迟了经济复苏。
  所谓隐蔽失业或者是追求名义就业,是同有效率就业相对。“有效率就业”指是在市场效率原则运行下的与一定资本量相配合的就业量,因此有效就业在微观角度上看,即就业者创造的边际产品不低于就业者的报酬。如果低于,则是冗员就业、追求名义就业或者是隐蔽失业。经济学上凯恩斯式的“挖坑埋钱”劳动就属于隐蔽失业。中国在1993年以后实施了劳动力市场自由化改革,隐蔽失业已经淡化。
  但是如果更改失业保险制度的“保生活”主旨,则很可能使得隐蔽失业问题又重新回归。毫无疑问,我们非常反对那种认为“失业不需要得到任何救济,失业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自然调整,失业保险具有很强的道德风险”。经济学家Raj Chetty在其论文《Moral Hazard vs. Liquidity and Optimal Unemployment Insurance》就表示,失业保险需要在道德风险和维持必要的家庭流动性之间取得平衡,存在一个最优的“失业保险范围”(工资替代率在50%左右)。在中国的现实下,所谓维持家庭流动性实质上是一种“人道主义底线的维持”,这同过去的“保生活”的理念是一致的,这是非常必要的。这需要设计更有效率的机制来予以完成,这意味着需要警惕那种“开小车领失业金”的道德风险,同时更需要警惕失业金发放过程中的寻租(尤其在受益人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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