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回购做保障房需先过四关
    2008-12-02    作者:李季先    来源:证券时报

  面对商品房销售量连续下降导致的部分中小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危局,继郑州、西安等城市提出回购商品房和空置房作为保障房之后,包括北京在内的几个核心城市也于近日纷纷表示,对于部分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将采取建设与收购并举的措施,收购部分符合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或限价房。尽管至今尚没有城市全面铺开相关回购操作,可政府回购普通商品房做保障房一时间却已俨然成为各地政府的政策备选项。 政府回购商品房做保障房,一则可以为正陷入资金链濒临断裂泥沼的中小房地产商解困,有效减少烂尾楼;二则可以解决因土地储备难度加大、保障性用地遭冷遇而导致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足的矛盾;三则也可以通过商品房政府回购刺激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房地产业走出困境,从而拉动国内经济增长;可谓一举数得。
   但正如许多学者和业内人士所说,政府回购商品房做保障房固有可行之因、之道,可却无具体可鉴又无悖德之虞的安全操作“常道”,譬如如何让民众相信在此问题上政府处于道德伦理高地,是为了保障民生而不是为了既得利益者,因而真正实施起来会过关斩将,困难重重。
  首先是审核决策关。由于政府回购普通商品房作为保障房涉及到政府采购、保障房配售等诸多独立法律环节,所以是要经过一定的预算、政府采购、配售决策程序的,都应得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并非由政府依职权顷直决定。
  其次是回购方式关。政府参与市场操作回购商品房,必须恪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程,不能自导自买,非经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竞标程序(不能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使是房价、地段完全符合限价房要求的楼盘也不能直接下单购买,回购的采购方式一定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其三是回购价格关。政府回购普通商品房作为保障房的价格,其购置成本不得高于限价房的招标开发成本,并不得高于同区域同位置任一普通商品房的价格。
  最后是配售关。回购后的商品房作为保障房,将按照保障房的相关条件进行配售。这就使得政府回购商品房时暗含了一个潜在的回购条件,即政府回购的商品房不得面积过大,不得系高档商品房低卖后转为保障房,以避免社会分配不公和相关利益输送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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