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嫌犯游街羞辱法治
    2008-11-28    作者:瞿方业    来源:经济参考报
  前日下午,陕西府谷“5·29”特大持枪杀人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张宏怀、彭德华、赵国强被押解回府谷县,当地为破案民警组织了盛大的欢迎仪式,有5万多群众敲锣打鼓放鞭炮庆祝该案告破。(据《西安晚报》)
  让杀人嫌犯当街“亮相”,是对民意的迎合,有着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意味在里面。但是,让嫌犯游街示众,是对现代法治理念的背离,是野蛮刑事观念的展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使是罪犯,除了付出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等代价外,其人格尊严仍应当受到保护。法律从来没有规定有关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示众、挂牌游街。《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其次,嫌犯游街示众,还违背“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是对“罪行法定”的刑事法律原则的背叛。一个人是否有罪,裁决权在法院,在被法院判决之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的,还不能说他是有罪的。游街示众,必然让大众认为被展示者就是罪犯。游街示众还有影响公正审判的可能。
  游街示众是羞辱嫌犯或者罪犯,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才对违法犯罪者当众进行展示,从而体现刑事制度的残暴和野蛮,杀人者会当众被屠杀。但现代文明司法早就抛弃了这些,代之以对犯罪和嫌犯更加人性化的举措,以及对嫌犯或者罪犯人格尊严的保护。
  相关稿件
· [议事坛]倒逼出一个“廉价政府” 2008-11-21
· [议事坛]周正龙认错 法官不能犯错 2008-11-21
· [议事坛]应设立诉讼欺诈罪 2008-11-14
· [议事坛]少数人的权利也应尊重 2008-11-14
· [议事坛]法律照不到光明集团 200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