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金融改革事关重大
    2008-10-15    董文标    来源:人民日报

    农村金融作为农村资源配置的主体,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来源的一个主渠道。但是,现阶段相对于城市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平衡,严重制约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

    全面推进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前提是要下大决心对现有农村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和调整,也就是在全面盘活农村现有资产存量的基础上,支持农业从传统型、分散型和低效型农业向规模型、专业型和高效型农业转化,引导农民从小户自耕农生产方式向股东+公司这一新型农村经济模式转移。通过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化、合作化和现代化农业组织,推动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实现农、工、商一体化。农村经济模式的转变,对于启动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扩大内需、缓解国际贸易冲突、解决就业、改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尤其是对于保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金融机构在农村经营的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相对较低,因而增加金融供给、服务“三农”的内在动力不足。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综合发挥产权政策、财税政策、货币政策、监管政策的作用,构建激励有效、未来收益稳定可期的政策扶持体系,建立农村金融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产权政策上:要突破现有法规的羁绊,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和土地管理政策,进一步明晰产权和经营权,盘活农村存量资产,促进农村经营模式转变,化解农村因无资产抵押而造成的“贷款难”与银行“难贷款”的矛盾,活跃农村金融市场。
    财政政策上: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包括对县域内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含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的营业税、所得税实行大幅度减免政策或者全免政策。
    货币政策上: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大幅度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减少农村地区资金外流甚至吸引城市资金流向农村。
    监管政策上:免收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新设分支机构,鼓励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准许并购、重组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完善业务准入管理办法,促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大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重组上市。
    要鼓励引导城市金融人才到农村地区建功立业;农村金融机构要完善改进激励制度,减少人才流失,激发全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承担社会责任,在人员培训上“结对支援”农村金融机构,发挥“传帮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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