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伸向农地改革的利益之手
    2008-10-14    作者:刘彦    来源:新闻晨报

  十七届三中全会为中国农村未来改革设计了一条清晰的路径,这个路径的终点,就是用城乡同权的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果如此,则不仅中国“农民”这个事实上含有偏见和公民权益不平等的词汇将在未来(三中全会的设计是2020年)成为一个历史,农民实现了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公民权益;而且,有8亿农民的中国农村有可能再次成为中国改革的引擎,并在全球低迷的经济发展环境下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这不仅是中国农民之幸,亦将是中国经济之幸。

  但是,事关农民和农村改革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多重利益交织的重点。其中,尤以农地改革为最。此时,尤其要警惕一些地方利益集团,像过去随意剥夺城市居民权益那样(最典型的例子是“暴力拆迁”),以各种名义剥夺改革释放给农民的权益,使得改革成果化为泡影。
  据财经网报道,在此次改革设计中,农地制度的改革有两大关键点:一是农地承包权从30年不变改为“长久不变”;二是“把政府强制性的征地权限于公共利益的范围。”
  农民获得了长久不变的农地承包权,是政策层赋予农民的巨大权益,其释放的能力不可低估。在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以使用权长久不变的名义界定之后,农民对于土地的流转、抵押、剩余价值索取等其他权益有了实现的可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在土地确权之后,在土地流转和农地转用中尊重农民自己的选择,防止土地集中成为地方发展经济的目标,让农民再次成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手段,从而丧失农民的主体地位和自主选择权利。
  在农地改革环节中,利益最集中之处,莫过于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权,以及农地可以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环节。众所周知,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极高,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若农村建设用地可以“农民集体与用地者直接谈判”,或农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以转用,则地方政府的财路和房地产商的利益便大打折扣。现在,由于房地产市场的过度低迷,房地产商已集体进入最后的政府游说阶段,这些事实上已经形成的利益集团一定不会放过这个机会,也一定会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和农地转用的环节上挖空心思,阻碍农民集体和个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农村集体此前谋求土地增殖收益的“小产权”房不能合法化的主要原因所在。
  此次改革必将涉及这个方面。不管农地用途怎么管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怎么符合“规划”,农民和农村集体一定有足够的智慧来实现自己的土地增殖收益,比如广东南海等地的“以租代征”,以及大城市周边的“小产权”房等。这次改革也正是立足于此,目的在于还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和增殖权益。但是,各利益集团也必定可以假“公共利益”之名、借修改“规划”之实,来抹煞、涂改、阻隔农民对于此种权益的实现。事实上,在各地实践中,已有的城市暴力拆迁案例和层出不穷的失地农民案例,已经给我们提供了数量和手段极为丰富的教训。
  而此次农地改革中预留的这个“公共利益”,各地在未来实践中将如何诠释,并在诠释中进行创新,我们将拭目以待。但愿改革的智慧不被各种利益变形和扭曲,从而让中央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使农民和农村再次成为中国成长和中国经济增长的双重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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