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组织权责不一贻害无穷
    2008-07-18    北京 马龙生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一家公司承包了另一国有企业盐场从事水产养殖,其间投资修建了水泥路、排洪沟、钢架桥等设施。一年后,盐场所在地政府要对盐场实行拆迁,经各方商定,水泥路等补偿标准,按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区政府建设服务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却与人合伙开办一家这样的中介公司,这个评估项目也就不出意料地落到了这家中介的头上。而在评估过程中,这家中介对委托者的要求言听计从,提供离谱的评估报告,使政府多付出591万多元。(新华网“新华视点”7月9日报道)

  看到这样的消息,人们既对中国的“关系社会”特征又多了一层理解,也更多了一层困惑:近年来一再强调转变政府职能,将一些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来完成,难道就是交给这样的中介公司吗?
  曾有学者发出这样的感慨:“现在的中国,最可怕的是离开了政府就没有了解决公共问题的机构和方法,在减少行政规制的时候,又建立不起各种管理职能的替代物。在公共事物管理上,政府介入并不可怕,最怕的是那种肆无忌惮的介入;市场自由也不可怕,最怕的是连法律原则和正义都来交易的自由。”非常不幸,在这一起案例中,我们恰恰看到了学者的“最怕”。政府把资产评估权交给社会中介机构,本意是想通过第三方力量,可以更客观、更专业,实行权力制衡。但是由于权力下分之后,政府没有解决好中介组织的权责统一问题,导致了这样的结局。
  本该行使的社会监管和权力制衡,最终反倒成了坑害国家的“眼线”和腐败者的帮凶。有专家认为,经济鉴证类中介,应该法定为无限责任公司,对评价结果承担无限责任;提高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实行注册评价师制度;对严重的失实评价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建议当然都不错。但从根本上说,还是要从依法治官、治权,加快针对性立法,强化行业管理三个方面同时发力。
  为什么要依法治官、治权?因为鉴证类中介组织的建立和运作,是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把关、监控的,这给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政府虽然不可能对每一份评估报告都核查,但是抽查、警示、处罚等管理还是必不可少的。如果那些按客户要求随意拼凑的虚假报告屡屡出笼,政府部门自然难脱干系。
  为什么要加快针对性立法?就在于鉴证类中介组织决非一般企业可比,他们提供的报告,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公众对一家企业的信任度,决定着这家企业的合作者及所有社会关系的成败得失。这种“社会经济警察”的角色,决不能只对委托人负责,更要对社会公众负责。
  为什么要强化行业管理?此类组织的职业操守,应该由政府与行业协会从不同的角度予以规范。通过立法,从总体上明确行业协会的地位、作用、职能以及运作方式,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这既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手段,也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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