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以公益名义回避政府责任
    2008-07-18    江苏 乔杉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昆明市建设路经营报刊亭的一位女士,前不久收到了该市五华区华山街道办发出的通知,向她收取1100元的植树费。这根源于华山街道办的一纸“红头文件”。文件要求各沿街商铺种植2到3棵胸径不低于8厘米、高度不低于2.5米的乔木树种,或者按市场成本价每棵树木550元的标准,支付代种费或异地植树补绿建设费(7月16日《人民日报》)。

  类似此种打着公益的旗帜对公民权益进行公开伤害的事例不胜枚举,如有的地方以修路名义进行强制收费,有的地方以形象名义强制拆迁,有的地方以宣传名义强制使用统一彩铃……
  绿化城市是好事,但目的正确并不能掩饰做法的错误。虽然说植树是我国公民的一项义务,但作为整体上的公民,其实已经通过纳税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对于政府来说,应该主动从公共财政中分出一部分来履行这一公益责任。也就是说,推进公益事业的主体,应该是公民的代表——政府,这是政府应该履行的责任。那种通过向公民强制收费的方式来发展公益事业的做法,无疑是政府在回避自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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