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金融政策彰显行政决策进步
    2008-05-21    作者:周义兴    来源:证券时报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对受地震灾害影响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

  在汶川发生8级大地震之后,四川受灾地区社会经济与灾前相比已有很大不同,央行与银监会及时针对情况变化而推出具备区别性的特殊金融政策,为受灾地区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无疑将对灾区群众生活和经济恢复产生积极影响,与此同时,如此的行政决策在某种意义上也体现了我国决策部门行政思路的进步。
  其实,显而易见的是,在现有国内货币从紧的宏观调控情形下,其政策所要追求的目标,本就是要通过相应的从紧货币政策工具,使国内市场流动性过剩状况有所缓解,从而达到市场货币供需关系的平衡。可以说,如此的调控政策对整体经济良性发展来说不但正确而且也是必须的。然而,在四川汶川突然发生8级地震之后,灾区的群众生活与经济遭到很大破坏,原有的生活与经济格局与灾前相比也产生了巨大变化。
  因而就这一意义而言,如果说灾前的货币从紧政策有助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话,那在地震灾害之后,由于当地原有的经济环境发生巨变,因而从经济发展与平衡要求来看,采用与国内其他地区不同的特殊金融与货币政策,同样也是为了实现灾区群众生活与经济恢复及发展的需要。可以说,这同样也符合宏观经济调控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的政策要求。
  此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全面协调、统筹兼顾、以人为本的原则,由于四川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本质上是一种因灾而产生的新需求,而这在客观上需要有大量的物力予以财力支持,否则,就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灾区经济与生活的恢复及发展。因此,根据已经变化的社会经济情势,及时对原有的调控政策予以灵活性改变,并采用与当地具体情况相适应的社会经济对策,以促进当地的社会生活与地方经济发展,显然也应当是行政决策所应有的政策特征。就此而言,具有针对性与区别性的特殊金融政策的推出,显然也可以说具备了行政与民情结合层面上的进步含意。
  所以,无论从行政决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角度,还是就社会经济发展需统筹兼顾、协调平衡的观点而言,这次央行与银监会所推出的针对性特殊金融政策,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相当的进步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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