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陈良宇案三家认定不一的意义
    2008-04-18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我们注意到这起案件审判中,纪检、检察机关与法院对陈良宇所犯的罪名认定并不一致。
  去年7月,中纪委《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中,曾总结了“陈氏六宗罪”,其中有“道德败坏,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但是,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中,并没有将这些事情列入起诉的罪名中。而检察机关对陈良宇起诉了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三个罪名,但是,天津二中院只认定了两项罪名,对于玩忽职守罪并没有认定。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在严厉打击犯罪的思维下,我们往往过于强调公安(纪检)、检察、法院合力打击犯罪的一方面,而忽视监督与制约的另一方面。因此,我们的审判程序是“线性的诉讼结构”,在 这种诉讼结构下,公安、检察、法院都只是处理刑事案件流水线上一道工序。
  陈良宇“道德败坏,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但是,现行刑法并没有对这种行为纳入刑罚制裁范畴。对于陈良宇涉嫌的玩忽职守罪,控辩双方的认定争议最大,检方指控陈良宇玩忽职守罪主要证据是其弟陈良军倒卖土地,非法获利1.18亿元之事。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称,在陈良军倒卖土地问题上,陈良宇只应负领导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依据庭审的事实,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能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不认定陈良宇构成玩忽职守罪,也是很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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