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无禁止即可做”有违法治
    2008-04-18    作者:徐光木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昆明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动员会上,市委书记仇和动员大家要树立“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不断创新求变的求索作风。(《生活新报》4月15 日)

  不容否认,解放思想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一大法宝,没有解放思想,就不可能有我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仇书记对“解放思想”的阐释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解放思想不得超出法律精神和具体规定。
  “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这句话并不全错,但有其必要前提,那就是私法(民事法律)领域的“私权自治”。用我们中国的话来说就是在民事权利的范畴内,“没有明文禁止即许可”,反之,对于公共权力来说,“无明文授权即禁止”。仇书记作为主政一方的官员,公开宣称“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显然不合时宜,与法律精神相违背。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鱼而取熊掌也。现在的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到底谁是鱼,谁是熊掌?
  从昆明一市的实现情况来看,对于当地百姓和部分官员来说,经济发展、人民富裕可能是最重要的。但如果我们将眼光放得更宽广一些,放眼全国,我们不难看到的是,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前提之下,在“效益与公平”的考量之间,人们已经将注意力从“效益”转向了“公平”。法律以及奠基于法律之上的法治作为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已经超越传统的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成为社会的普遍诉求,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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