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政府优先采购成为自主创新的催化剂
    2008-02-29    江西 魏文彪    来源:经济参考报

  由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近日开始实施。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政府采购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首购产品编入目录有效期内将优先采购。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2月24日《人民日报》)

  由于使用国外技术需要支付相当的技术费用,我国相关企业利润微薄,而且由于国外公司拒绝转让技术,所以我国部分企业难以摆脱受制于人的命运。面对这样的情形,国内不少企业萌生了自主研发相关技术的想法。但是由于技术力量相对薄弱,技术上尚不够成熟,国内一些企业自行研发的产品竞争力不是很强,许多技术与企业处于“踩”一下即可能垮塌、“拉”一把则可能扶摇直上的境地。在这种情形下,产品采购量很大的政府采购如能敞开大门、伸出援手,我国不少自主研发的技术与企业就可能绝处逢生,这样就必定会进一步坚定这些企业走自主研发与创新道路的决心与信心,并对其他正致力于自主研发的企业起到激励作用,从而推动我国自主创新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政府优先采购具有自主创新性质的技术与产品,不但会促进那些已经走上自主创新之路企业的发展,而且还能“诱导”更多尚未自主创新的企业走自主创新的道路。因为政府采购是一块相当大的蛋糕,没有企业不“垂涎”,如果本国具有自主创新性质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享有优先权,则必定会有不少国内企业为分取其中一杯羹而摒弃原先依托国外技术的生存方式,改走依靠自主创新谋求发展之路,这样一来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汇入自主创新的洪流当中来。政府优先采购具有自主创新性质的产品所以能够发挥这样的效用,是因为制定这样的采购方略,相当于是政府在通过经济手段引导企业走自主创新之路,这在政府不能强制企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疑是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的一种明智而有效的办法,其选择的路径与政府推行绿色采购制度大致类似。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与项目的政府采购习惯于采购国外产品,而将包括具有自主创新性质产品在内的国内产品拒之门外,这样的做法不但是对于国内产品同等竞争权利的粗暴剥夺,而且不利于国家自主创新事业的发展。需要看到的是,一些地方与项目的政府采购所以拒绝国内产品,除了相关负责采购事宜人员盲目崇洋媚,看不起本国产品之外,很大程度上也与国外企业提供的商业贿赂更为隐蔽,更能假借诸如“出国考察”等名义遮人耳目地进行有关,所以政府优先采购具有自主创新性质的国内产品,难以寄希望于负责政府采购事宜人员的自觉,而必须通过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且必须规定对于歧视国内产品、擅自采购进口产品责任人的具体罚则。从这个意义上说,财政部制定并实施《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首购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的技术与产品,明确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与实施紧迫性。
  对于公民个人来说,是选择国外产品还是国内产品,是否选择国内具有自主创新性质的产品,均是其个人自由,他人与政府不得干涉。但是政府负有促进本国企业与经济发展及科技事业进步的职责,所以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国内具有自主创新性质产品,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正因为如此,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是国际通行做法。我们看到,发达国家与地区都通过立法等手段硬性规定本国技术与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优先权,作为科技发展相对落后、经济相对不发达的我国,就更有必要确立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国产货与自主创新产品的原则。
  国家的发展最终要依靠科技进步,国家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水平的竞争,所以我国要能取得更大的发展与更长远进步,要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坚决走自主创新谋发展的道路,而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要能不断得到增强,需要政府采取多种途径激发科研单位与企业的创新精神与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具有自主创新性质的国内产品,是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发展事业中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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