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应当是强制责任险!
    2008-02-20    潘洪其    来源:大河报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2月18日透露,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了我国启动“绿色保险”、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2月19日《人民日报》)

  当前,中国一方面存在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的隐患,另一方面,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缺乏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责任往往难以落实,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引发许多社会矛盾。为打破这种“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政府埋单,社会承担巨大代价”的恶性困境,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企业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污染受害者能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和赔偿。“绿色保险”堪称一项国际惯例,美、德、英、法等发达国家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实行这一制度。然而,这次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只是一个“指导意见”,并不是详细、严密的保险条款,对企业缺乏刚性的约束力。也就是说,无论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将“绿色保险”设计得再怎么美妙,只要企业对此没有兴趣,缺乏投保的动力和自觉性,“绿色保险”就很难真正推开。
  很显然,在现有格局下,企业出于减少成本的动机,也由于能够估计到自己万一发生污染事故可能承受的相当有限的风险,一般都不会主动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有点像一般车主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形——如果没有法律强制,多数车主大约都不会主动投保。所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必要借鉴机动车三者险的做法,以立法形式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明确为强制责任险,凡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相关企业,必须无条件购买。
  环保总局、保监会表示,将进一步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推动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时争取出台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门法规。这些努力围绕着一个中心环节,就是为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保险”增加更坚实的法律保障(包括将“绿色保险”确立为强制或准强制的险种)。事实上,不独“绿色保险”如此,此前已经推出的生态补偿、“绿色信贷”,以及稍后即将出台的“绿色证券”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都共同面临着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环境经济政策将大打折扣。
  中国环境污染形势日趋严重,巨大的代价令政府、社会和人民再也承受不起。现在,该是法律保障手段全面发力,为治理环境污染出狠招、下猛药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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