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惩罚性赔偿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
    2007-08-29    作者:魏也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8月27日公布的抽查结果显示,本市生产销售的衬衫、T恤衫合格率均在八成以上,不合格产品主要问题是pH值超标和纤维含量名实不符,如某种品牌T恤标注棉65%,但实测全部是化纤成分,根本没有棉成分。“毕加索”、“莱盈斯凯”等5种质量问题严重的衬衫、T恤衫被曝光。
  我国产品质量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心中的痛。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律惩处机制的疲弱、召回制度的不健全和赔偿金额过低。所谓惩罚性赔偿,就是通过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有机结合,实现对受害人的完全补偿和对加害人进行经济上的惩罚。这种制度并非由外国引入,事实上,在我国古代就有了。《周礼·秋官·司历注》中提到:“杀伤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没入县官。”所谓加责,就是在原来责任的基础上再加一倍。在唐、宋时代则有“倍备”制度,即在原来损失全部赔偿的基础上,再加一倍的赔偿。
  可见,我国自古就有惩罚性赔偿的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沿袭了这种传统思维,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但是,这种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太弱:即使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最多也只能得到一倍的赔偿。对于衬衫、T恤衫这样的普通商品,消费者维护需要支付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最终得到的赔偿,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不仅使商家可以肆无忌惮地把低劣的产品供应到市场当中去,也使得消费者维权的动力不足。而在美国,类似的惩罚性赔偿高的甚至可以达到数百亿美元,巨额惩罚性赔偿让商家不得不小心翼翼,严把质量关。以我国目前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就无法形成这种威慑力。
  因此,要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必须重新对消法进行完善,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使这一制度真正能令生产厂家心有余悸,促使他们认真对待质量,避免消费者遭受低劣产品的侵害。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召回制度的不健全乃至缺位。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几乎都建立了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有利于促进企业把产品质量作为其所追求的第一目标。但我国至今没有产品召回法,虽然有关部门曾经作出一些类似规定,但作用非常有限,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处罚偏轻。如《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最高才对制造商罚款3万元。这意味着,企业拒不召回接受惩戒的成本,比召回的成本要小得多。企业还有什么动力主动去执行召回呢?
  我国消费者屡屡遭受不合格产品的困扰,根源就在于企业违规、违法成本过低。假如发现一定比例的质量问题,企业必须依法召回所售商品并给予消费者巨额赔偿,生产厂家无论如何都会主动把质量问题放在第一位,最终实现消费者与生产厂家的双赢。否则,目前这种双输的局面就可能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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