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围殴"事件需有独立调查程序
    2007-07-06    周义兴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最近,针对“重庆200多民工在河源讨薪被围殴”事件,广东河源市东源县定性为“群体恶性斗殴”事件,但是重庆方面认为这过于“草率”。重庆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办公室主任称,如果民工遭受明显不公,办事处将向当地政府提出公正处理的要求,以切实维护家乡民工合法权益。
  事涉的两地政府对“围殴”事件定性上的认识不同,既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事件的公正处理,同时也反映出现有公共事件调查程序方面存在缺陷。两地政府对“民工遭围殴”事件定性上的不同,其实很可能是源于利益不同,而根本原因则是事件调查缺乏相应的独立于利益之外的调查程序。
  而对一个社会公共事件的调查来说,其本身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与事件的调查程序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并还决定着公共事件结论的社会公信度。因为可想而知的是,当一个公共事件的调查结论与一方或多方利益有着一定关系,同时这些利益方又参与了相关的调查活动,那以利益的观点讲,这些具有冲突关系的利益方,就很难使人相信会在调查时不尽力争取有利于自身利益调查结论。而如此没有利益回避的事件调查程序安排,不仅给事件调查的公正性留下了隐患,并且在社会效果上也必定不具有应当具备的公信度。
  所以,两地政府在“民工遭围殴”事件定性上的认识不同,本质上是社会公共事件调查程序独立性缺乏的一种反映。而更重要的是,如此的缺乏独立调查程序的现象,不但在上述的民工事件中有,同时在其它一些社会公共事件调查程序中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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