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获退百万财产”与官员财产申报
    2007-05-24    张贵峰    来源:济南时报

  近日,备受关注的郝和平案终审宣判,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前司长郝和平被北京市高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同时,高院采纳了郝和平本人的意见,在追缴其百万元受贿款物、没收20万元个人财产后,发还了郝和平夫妇案发后被扣的其余100多万元个人财产(5月23日《京华时报》)。

  对于这样一个“退还财产”判决,有法律专家表示,“退回与犯罪无关的个人财产,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道主义、文明司法的体现”。然而,网上网友们对此更多流露出的却是疑惑——“100多万哪来的?都是工资吗?”
  其实,单纯从法理上看,说退还贪官与犯罪无关的个人财产,“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体现“文明司法”,应该是不错的。
  可既然如此,为什么公众还是有疑问呢?在笔者看来,问题或许就出在“退回与犯罪无关的个人财产”中“无关”这样一个关键词上。很明显,如果被退还的财产确系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那么依法退还,当然毫无问题。但是,如果这些财产是否与犯罪无关,无法得到有效或者具有说服力的证明,那么,此一退还的正当性,就很难不遭人怀疑乃至诟病了。
  许多法治成熟国家的反贪和治官经验都表明,要保证官员个人财产收入合法与非法界限的清晰明确,一个前提必不可少,那就是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依据这样一个制度,政府官员尤其是掌握重要公权力的高级官员,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开包括其家人在内的全部财产收入、不得隐瞒,否则,无论所隐瞒的财产是否合法,其隐瞒行为本身就构成了违法。容易看出,遵循这一制度,不仅极大地方便了社会公众对官员财产的监督,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官员进行权钱交易的内在动力,而且对于官员自身来说,这事实上也是宣示和证明其财产合法性或者说清白的一个重要方式。
  但遗憾的是,目前我们还没有一个上述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甚至于在不少地方,官员工资究竟是多少,公众也不甚了然,或者干脆被视为是不得公开的官员个人隐私,更不用说,官员们其他名目繁多的收入如福利、补贴、补助等等的详情了。这样一来,官员的合法收入到底有多少,甄别的依据、标准是什么,自然便成为一件相当暧昧不清的事情,而在此种暧昧下,一个贪官案发之后,其财产收入究竟哪些是“与犯罪无关的”,哪些又是“有关”的,当然也就很难作出完全彻底且具有足够公信力的分割。具体到郝和平案,网友提出“100多万哪来的”、“名贵手表6块,是他自己掏钱买的吗”等质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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