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酒店付进场费是商业贿赂
    2007-02-26    记者:汪林义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温州电 浙江省瑞安市一酒店在购销某品牌啤酒时,先后收取啤酒供应商5.8万元的“进场费”。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维持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对该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的判决。
    2004年12月,瑞安市一酒水供应商为推销某品牌啤酒,以“专场费”的名义给付珍味楼酒店2.9万元,2005年3月又以“进场费”的名义给付珍味楼酒店2.9万元。瑞安市工商局认定珍味楼酒店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酒水供应商的贿赂,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8万元,并罚款1.7万元。
    珍味楼酒店不服,于2006年9月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了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珍味楼酒店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院认为,涉案的啤酒供应商为了销售商品,向珍味楼酒店支付正常价款以外的款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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