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能否“保障”保障房
    2010-07-20    作者:吴睿鸫    来源:新京报

     7月18日,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再次重申了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重要性。他表示,从8月10日开始,中央将对各地的保障性住房任务开工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督促检查。检查结果完成不好的,我们要通报批评,完成好的要给予奖励。(据《国际金融报》)

    应当说,今年是保障房建设力度最大的年份,不仅国家公共政策强劲有力,而且在财政支持上,也是前所未有的,到目前为止,中央已下达财政公共资金高达600亿元,这不仅加快了保障房建设进度,也较好地实现了弱势群体的住房梦想。
    尽管中央政策和资金已经双双到位,但是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来讲,更需要地方政策的强有力配合。从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往实践来看,地方政府总是慢腾腾。记得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报告指出,截至当年8月底仅完成投资的394.9亿元,完成率为23.6%。全年国家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需要地方配套1183亿元,根本无法落实。
    如今,中央又要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但令人忧虑的是,住建部对完不成任务的地方,采用“通报批评”这样的软约束,恐怕难以终结保障房建设的蜗牛速度。
    我觉得,要想让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如期实现,终结政府建设保障房“慢腾腾”,必取采取一些硬措施。具体讲,起码应做到三点:一方面,借鉴国外经验,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程。事实上,世界上大多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推行,是靠立法的路径来实现的。譬如,美国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相关法律。日本政府为了缓解住房短缺问题,先后制定了《住房金融公库法》、《公营住宅法》、《日本住宅公团法》等40多部相关法规,使日本住宅政策走向正轨,以满足不同阶层的住房需要。
    事实上,住房也应与教育、医疗一样,成为我国每一位居民的法定权利。去年,在法国议会就通过了一项议案,政府在法律上,为无家可归者、贫困人群以及单身母亲等提供住房保障,到2010年前,“住房权”的实施范围能够扩大到所有居民,并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来保证民众的这项权利。
    我们不妨借鉴这些国外经验,也将居民享有“住房权”写进《住房保障法》,同时给地方政府规定一个期限。凡按期不能完成住房保障建设任务的地方政府和官员,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惟有形成保障房与官帽挂钩的法律捆绑处罚机制,才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房的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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