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产税几个先决条件不可或缺
    2010-06-02    作者:谭浩俊    来源:上海证券报

    从4月初财政部将“完善房产税制度”列入2010年工作要点,到前天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备受公众关注的房产税政策,真要开始试水了。
  另据媒体报道,上海上报给国务院的房产税实施细则修改方案,拟以房产税契证上的购房金额为基数,很有可能从第三套房开始征收。
  物业税隐退,房产税登台,这项政策到底能不能成为中国住房问题的一个重大转折,成为遏制住房投机和炒作的有效手段呢?笔者认为,在制订方案细则时,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具体问题是不能不先要解决的。
  首先,以城市为单位征收房产税能起到遏制住房投机的作用吗?毫无疑问,对炒房者来说,绝不会只是在某一城市或某一地区炒房,而是在全国范围内炒房。也正因为这样,这些炒房者就不可能只在某一个地区拥有房产。如果房产税政策只是适用于某一地区、某一城市拥有几套住房,而不是全国范围内拥有几套住房,那么,就起不到遏制住房投机和炒作的作用。
  当然,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全面掌握炒房者的房产情况,实在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是,对于一项政策来说,却不能受区域的影响,理应有更全面、更长远一些的考虑,就像判断一个人的社会信用一样,必须立足于全国、立足于大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住房投机与炒作。
  其次,什么情况下的第三套房才需要缴税?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家庭的构成种类很多,有两代之家的,有三代之家的,甚至有四代之家的。尽管按照现状,家庭人口越多,拥有多套住房的可能性就越小。但是,假如有这样的情况出现,如极少数拥有几套“棚户”的家庭,是否也要适用同样的政策呢?如果这样,对这些家庭是否公平呢?是否应当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呢?
  第三,如何确定对哪套房征税?假如一个家庭有三套以上的房产,需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是,这些住房中,有先买的,后买的,有大的,也有小的,有城市的,也有农村的,有别墅,也有普通商品房。那么,应该对哪套或哪几套征收呢?是按照购房的时间确定征税依据呢,还是按照房产的大小作为征税依据,是按照城市的房产作为征税依据呢,还是以农村的房产作为征税依据,是由房产拥有者自己确定征税的房产呢,还是由征收部门确定征税房产。这些问题,也需要在政策中予以明确,否则,有可能在征收过程中产生分歧,给少数炒房者钻了空子。
  第四,房产税收入如何使用?税收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出台房产税政策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遏制住房投机与炒作,解决老百姓的基本住房问题。那么,房产税收入形成以后,该如何使用呢?是作为政府一般收入纳入到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由政府统一使用呢,还是作为政府专项收入,用于保障房、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如果将其作为一项普通税收,形成的收入归政府统一使用。那很显然,开征房产税的目的就没有完全达到。因为,遏制住房投机和炒作的根本目的是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也只有老百姓的住房难题得到根本解决了,住房投机和炒作的空间才会越来越小。因此,笔者认为,房产税收入应当作为专项收入,取之于房、用之于房,用于保障房、廉租房、公租房的建设和补贴。
  总之,房产税政策必须因需而出,而不是因势而出。只有这样,政策的作用和效果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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