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三点建议
    2008-09-08    作者:阮文华    来源:证券时报

  创新是解决一切遗留问题的关键。面对大小非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和影响,可以说管理层不断推出创新措施,是对维护市场稳定的积极行动。在继引入大宗交易系统、酝酿实施“二次发售”机制之后,推出《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资讯,行情)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非常及时。作为低风险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在目前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能够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管理层就此征求意见也具有积极意义。笔者对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顺利发行有三点建议。

  首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这就要求对上市公司股东的资质进行严格的资信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约束和限制条件,从而保障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质量,不能为了解决大小非问题而不顾发行质量。
  其次,控制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节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但由于本规定主要是为了缓解大小非对市场的冲击,因此,在进行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时间上应当避免集中交换造成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和影响。
  第三,增加补充有关“可交换公司债券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从发行到预备交换等各个环节进行详细的披露,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二)用于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更应当就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进行信息跟进,从而避免交换股票过程中不良行为的发生。
  总之,《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做为缓解大小非对证券市场冲击的有效措施,既要遵循上市公司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有关承诺规定,又要兼顾到市场化需求,更要考虑其缓解市场冲击的有效性。因此,加强审批、约束、引导、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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