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政策需要市场思维
    2008-06-17    作者:熊仁宇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据报道,近期山东省政府出台的一份文件名为《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中提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关于抵押的操作细则的配套文件有望于7月底出台。这一名为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条文,使得土地使用权和农民的宅基地可以变为抵押品。

  根据山东省经济学院不动产法研究中心在2006年假期组织学生对全省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流转情况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总计68.9%的村庄实际发生过住宅出卖情况;实际出卖住宅10户以上的村庄占26.5%;其中,75%城乡结合部地带的村庄实际发生过住宅出卖情况,实际出卖住宅户数在10户以上的占43%。同时在北京、广州等大型城市令人关注的“小产权房”,实质就是关于农地矛盾的集中表现。
  现实是理论的具体体现,产权理论与农地问题结合紧密,在制度经济学鼻祖科斯的理论中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产权清晰的前提下市场参与各方能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其中产权必须是完整的,抵押和出让是产权的组成部分,没有完全产权的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建立的房屋无法真正发挥市场手段的作用,造成了出卖者无法出卖,购买者无法购买,均不能达成最优配置。
  对于农地政策的坚持来自于对中国历史上周而复始的土地兼并的担忧,但现在如果还持这种意见则是忽略了历史的进步。中国古代传统农耕社会各行业利润相差无几,更有严格的身份等级制度将商业歧视。经济的发展只能体现为农业规模的扩大,而土地兼并是农业规模扩大的唯一路径,而被兼并土地的农民则成为毫无保障的流民。这既是生产水平所造成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产的进步,古代中国因此陷入了伊懋可所提出的“高水平平衡陷阱”之中。而现今社会,农业已经是生产效率最低的行业,大规模农业生产并非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其他行业远比农业效益显著。更为重要的是,农民也并非只能在土地中获得收入,农耕社会中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现在已经不再刚性。
  亚当·斯密早在《国富论》中指出:“农业收入增长缓慢的原因在于劳动分工的限制。”将农民与土地的联系固定化限制了分工的深化,将中国本已过剩的农民牢牢限制在土地上更是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移是农村发展的解决之道,而现行的农地政策在农业用地方面的坚持,使得身份制成为市场化的障碍,使农民的城市化过程难以彻底。此外,对于我国农村来说,资金的缺乏是摆在技术和人力问题之前最为重要的问题。如能还原农地产权的完整性,那么资金问题将能得到有效解决。对于农地问题,我们应该相信一点——农民对于自己土地的考虑甚于任何人。
  当然,对于耕地的保护也不能放松,耕地保护应该更多地从土地使用方面管理,而实践证明最大的管理疏漏在于一些地方对土地资源的不当开放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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