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分权”并不一定会带来廉洁
    2007-07-12    冬晖    来源:现代快报

  7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办法将部分国家局职能委托给了省局行使。(7月11日《中国网》)

  郑筱萸刚刚伏法,药监局就紧跟着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并且着重提到了“将部分国家局职能委托给省局行使”这一点,实在不能不让人有所联想———虽然有官员声称,“郑筱萸的问题与提高药品标准、规范药品文号管理的专项工作本身无关。”但之前的新闻报道已经明确告诉我们,郑筱萸大肆敛财的法宝之一就是将很大一部分的药品审批权从省局收归国家局,权力意味着利益,郑筱萸之流也因为权力的过度集中而得以上下其手,大肆敛财。此次药监局将部分国家局职能委托给省局行使,既是分权之举,恐怕多少也有点郑案带来的“权力恐惧”在里面。
  但常识告诉我们,权力是不是会变质,关键并不在于它是掌握在谁的手里,而是权力受到了怎样的约束和监督。事实上,在郑筱萸为了敛财将部分审批权收归国家局之前,这些在省局手中的审批权也干净不到哪里去。因此,此次国家药监局的放权行为是否能促进药监系统的廉洁,实在令人怀疑。
  现在最关键的问题是:药监部门能否在郑筱萸案后痛定思痛,彻底反思药监系统权力运行中的漏洞。在此次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药监局同时提出要明确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药品注册责任体系。但老实说,这一点相比之前并未有太大的改进———仍然只是泛泛而谈,没有细致的配套举措。一个很简单的问题是:药监部门应该如何保证信息公开?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官员进行责任追究?纸上的监督我们从来都不缺乏,关键是怎样才能落到实处。遗憾的是,在这个我们最关心的问题上,国家药监局在新闻发布会上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监督是否有效,关键在于监督者拥有多大的权力。现在的问题是:媒体和普通百姓能够拥有多大的监督权?能够在多大范围内对药监系统进行监督?在这些问题上,国家药监局并未像“审批放权”一样给出成文的答案,这未免有点让人疑心药监部门接受监督和堵塞权力运行漏洞的诚意和决心。
  郑筱萸造成的巨大伤害不仅在于药品审批市场的混乱,也在于药监系统本身权力运行的混乱,这一点药监系统无需避讳。现在,药监系统倘若重新取信于民,需要的正是刮骨疗毒的勇气,而非向下分权以豁免自身的部分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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