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不能绕过人大定税权
    2007-06-21    作者:王琳    来源:东方早报
  延续近21年的车船使用税即将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定于7月1日起实施的车船税。车船税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并随交强险一同由保险机构代为收缴。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则将免交车船税。不少媒体因此都使用了“数亿骑车人将不再为自行车交税”的大幅标题来报道车船税的最新变化。
  形同虚设的自行车车船税之所以被“免征”,而不是被“废止”,大抵是因为这个税种征缴难度大,而波及面也广,所以本来应该“征”,但现在基于实际情况不得不予以“免”征。但问题正在于,为什么要对自行车征税?进而我们还要继续追问,为什么要对车船征税?征车船税有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吗?
  依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这一税种有了四个变化: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成了“车船税”;原来的财产与行为税变成了单纯的财产税;税额标准在上限上平均提高了一倍左右;还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如自行车等免税。这其中,关键的变化还在第二项上,即原来针对“车船使用”的行为税变成了针对“车船”这一物件的财产税。
  财产税虽然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普遍采用的一类税种,但征收的对象多限于土地、房产与矿产资源等。显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应纳入征收“财产税”的范围。对某一类财产征税,首先必须具备合理的理由。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绝大多数生活用品,如锅碗瓢盆油盐酱醋都是财产,却并不征收财产税。为什么车船却征收,是因为车船的价值通常较大吗?现在一辆经济型轿车在价格上与一台大屏幕的液晶彩电相当,甚至价格还不如一些奢侈的皮具。这个理由显然不成立。是因为车船可以用作经营吗?那就应该去征经营税,或者至少也应对私家车船予以免征。这个理由同样不成立。究竟为什么要对车船征收财产税呢?《车船税暂行条例》并没有给出答案。
  与别的法律法规不同的是,《条例》甚至没有给出立法依据。短短的13个条文,竟然没有惯常的“依据某某法,制定本条例”。
  这应该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只是在文本上证实了“车船税”确实没有法律依据。我国虽未确立“税收法定”原则,但《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通过法律设定。此外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对于税而言,如果不由法律来明文规定,至少也应由法律明确授权,国务院才能依法定税。遗憾的是,《车船税暂行条例》不仅没有任何上位法的授权,甚至连听证会都没有举行,就大幅提高了税率。
  没有对随意征税或收费的法律限制,也就不会有《物权法》所期待的“恒产与恒心”。在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保护上,行政法比民法如果不更重要,至少也同等重要。《物权法》之后,财产权保护仍然任重道远。“税收非法定”的普遍存在,伤害了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属性,更伤害了最广大的民意。人大必须将税收的确定权牢牢握在自己手里,公民才能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稳稳地留在自己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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