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没有私有产权,就没有市场
2015-02-03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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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是经济人之间自由交易的经济。交易定理讲:自由交易一定带来效率。然而自由交易一定带来效率是有条件的。条件之一,是权利要清楚地界定为私有。这是科斯定理给予我们的重要启示。交易定理早已有之,科斯指明前提条件,于是名扬四海。

  科斯所指明的条件,可不只是交易导致效率的条件,也是交易本身的前提条件。

  不是吗?不因为自利,没有私有产权,当事人为什么要交易呢?林毅夫讲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内生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即在当时的资源禀赋约束下,靠市场配置资源是不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所以要取消市场,搞计划配置资源。政府是怎样取消市场的呢?正是靠消灭私有产权、推行公产来取消市场的。“文化大革命”就左了:“狠斗私字一闪念”,一闪念都是不可以的。

  改革开放,市场于是卷土重来。要知道,无论是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城市的利润留成、利润包干、经理人员持股和股票期权,本质上都是对私有产权的承认。私有产权一得到承认,市场就卷土重来。

  不仅私有产权是市场的前提,市场经济之所以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根源也正在于私有产权。私有产权是一种允许用时间、努力和金钱进行投资并让个人收获应得好处的制度安排,因此私有产权鼓励投资和生产;在私有产权下,资源不仅会落入善用者之手,而且会用在最有价值的项目上;私有产权的租值消散最小;基于私有产权的市价还是专业化最可靠的依据。据说,张五常每到一地,都要到当地的市场看一看。张教授看什么去了呢?看交易去了。透过交易,他要看生产,看私有产权的保护,看人民的生活水平。

  是的,要搞市场经济,首先要承认和保障私有产权。

  承认和保障私有产权,当然不是说要在一夜之间把国有企业私有化。产权的改变是游戏规则的改变;游戏规则变了,胜负结果跟着也就改变。激进的产权变革难免招致一部分人的强烈反对,造成社会动荡。况且,激进的产权变革也不一定有必要。只要承认私有产权的合法性,只需给予平等的待遇,民营经济就会像春天的藤蔓一样蔓延开来,最终使经济的产权结构发生根本的改变。这是转轨经济学和转轨经济实践给予我们的重要启示。

  承认和保障私有产权,也不是说一切的资源都要私有。界定和保护私有产权是有费用的,并且费用不菲。正因为如此,有些资源我们要保持公有。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也是要进行边际取舍的,任何资源在边际上都不可能是纯粹的私有。当然,任何有价值的资源又都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我们的经济是混合经济,一些资源要公有,但这不能成为阻止私有的借口。

  没有法治,市场不能良好运行

  没有私有产权,就没有市场;私有产权一旦被承认,市场就蔓延开来。这没有问题。但是只有私有产权,市场还不能良好运行。对于现代市场经济来说,更是如此。传统市场经济以现货交易为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会有大的问题。即使有非现货交易,由于经济活动限于小的社区,声誉机制尚能确保交易正常进行。现代市场经济就不一样了。现代市场经济以非现货交易为主,并空间跨度很大,人格化的交易方式就受到很大的约束。现代市场经济通常要借助第三方来协助执行合约。在现代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政府对于经济的影响也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政府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或者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因此,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就显得特别重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了。

  法治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钱颖一做过精辟的论述。

  法治的第一重作用是约束政府。法治约束的是政府的任意干预。政府权力天然大于个人和企业。给定这一权力,政府随意干预经济的倾向很难自我抑制。如果政府行为不受法律约束,私有产权、独立企业制度和自由交易就没有根本保障,市场经济就没有基础。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重要的一条是老百姓可以通过法律约束政府行为。

  法治的第二重作用是约束经济人。法治约束的是经济人的机会主义。人的自利有促进生产和增加社会福利的一面,但是也有增加交易费用和减少社会福利的一面。这后一方面是需要法治加以约束的。正是因为法治以及其他方面对于机会主义的约束,人的自利才不是利害参半,更不是害大于利,而是利大于害,人类也因此能够生存下来。法制是通过界定和保护私有产权,执行合约来减少交易费用和增加社会福利的。

  没有法治的这两重作用,产权从根本上说是不安全的;没有法治的这两重作用,经济的交易费用就会很高,市场就不会良好运行。如果交易费用很高,即使有私有产权,市场也不会良好运行,甚至不会有市场。这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张五常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中阐述的中心问题。现实世界没有完美的市场经济,一个好的市场经济也不必是一个完美的市场经济,但总的说来,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较为完善的法治基础上的,而多数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法制建设尚嫌落后。

  法治的第一问题当然是立法,但执法和司法更为重要。从原则上讲,一个国家可以简单照抄他国的法律条文。但是执法和司法就是另一回事了。首先,警察、律师、检察官、法官是不能从国外进口的,人才的培养需要时日。其次,法不责众。人们是否守法,取决于他们对别人是否守法的预期。守法要以人们有法治信念为前提,但信念的建立也是需要时日的。再次,执法者必须受法律约束,老百姓要有通过法律程序起诉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利。这显然更为不易。这些年来,我国的立法进展相当快,但是执法和司法问题很突出,就是例证。执法,特别是司法,往往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因此也就成为建设“好的”市场经济的关键。

  私有产权和法治互为镜像

  私有产权和法治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二者还紧密相连,互为镜像。一个法治良好的国家,私有产权保障一定是有力的;法治一塌糊涂,私有产权注定没有保障。反过来也一样。

  首先,私有产权缺少保障,法治就很难推行。

  权利未经界定,在竞争下资源价值就会消散殆尽。人类要生存,权利就必须要界定,或以产权界定权利,或以人权界定权利。以产权界定权利,人权可以平等;以人权界定权利,人权就不能平等。法治是要讲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以产权界定权利,法治于是可以推行;以人权界定权利,法治就很难推行。

  其次,没有法治,私有产权就没有根本保障。

  私有产权有利于推行法治,但是私有产权是不能自我维持的。产权是约束条件,是游戏规则。规则决定胜负结果,反过来又会成为博弈的对象。没有法治的有力保障,改变规则就是制胜的捷径,私有产权就没有根本保障。

  世界上,经济绩效良好的国家私有产权保护良好可不是偶然的,法治建设良好也不是偶然的。我们要搞市场经济,发展生产,仅仅停留在承认私有产权的层面上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大力维护和保障私有产权。我们还要加强法治,依法治国。切实地维护和保障私有产权,加强法治,依法治国,这是我们通向“好的”市场经济切实可行的起点和最可靠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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