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颠覆定律或能实现大爆炸式创新
2015-01-13    作者:杨吉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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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尔定律,每12~18个月,芯片处理性能就会翻一番,而价格不变,提出者,英特尔创始人戈登·摩尔。

    梅特卡夫定律,网络使用的人越多,网络的利用价值越大,提出者,网络先驱罗伯特·梅特卡夫。

    颠覆定律……既不是约瑟夫·熊彼特的“破坏性创新”,也无关克莱顿·克里斯坦森的“颠覆式创新”,那么,谁提出的,它说的又是?

    颠覆定律,技术呈指数增速变化,但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变化非常缓慢。该定律最早出现在《释放杀手级应用》一书,后又在《颠覆定律:指数级增长时代的新规则》被“专题阐述”,两本书均出自拉里·唐斯之手。

    拉里·唐斯,一个有着文学和法学学科背景的研究员,现在是科技与商业的观察者,他关注的议题总是围绕当下的热门话题,如个人信息安全、网络中立性、知识产权保护和版权交易、网络犯罪与安全等。就是他,除了率先运用“颠覆定律”的概念外,也首次抛出这样的论点:摩尔定律、梅特卡夫定律和颠覆定律三者密切相关,而且,它们共同诠释了数字生活的影响力和前景。

    不仅如此,在拉里·唐斯巧妙地逻辑包装下,前两个广为人知的定律反倒为“颠覆定律”的正当性作了背书,唐斯指出:摩尔定律让网络发展更快、更轻,梅特卡夫定律则让网络规模越广、越大,在两个定律的共同作用下,互联网切实地改变着社会、文化、工作、生活等方方面面。但问题随之产生,当现实世界的制度、文化跟不上赛博(Cyber)科技的冲击,这个因脱节带来的“鸿沟”我们该如何弥合——这便是“颠覆定律”要回答的问题了。

    究竟它能不能算作“颠覆”,又适不适合被称为“定律”,对一本商业畅销书而言,我们大可不必苛责。但唐斯观察到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书中用了大量案例加以证明。人们关心,既来之,又何以安之。唐斯能否对“数字化生存”给出富有成效的指引。要知道,他的工作不同以往、愈加任重道远。如果说曾经尼葛洛庞帝的贡献在于“启蒙”,那么,唐斯的价值关乎“慎思”。它意味着重启想象、再次出发。

    在《颠覆定律》一书中,唐斯给出了9条具体可行的建议:以市场为导向解决两个世界的冲突;承认隐私权并建立隐私市场;制定数字公民自由权;支持建设但不要过于控制;所有法规都是地方法规;国家失职,个人补救;重置信息制作者与用户之间微妙的平衡;保护发明者但不扼杀竞争;开放的才能成为最终的赢家。不难发现,每三条策略为一组,分别回应了个人生活、公共生活和信息生活该如何应对网络科技的“颠覆”,同时,它们紧扣数字世界重要的三大议题,即隐私保护、网络治理和知识产权,论述之余也亮明了唐斯个人的观点。从立场来看,唐斯既不像写出《赛博空间独立宣言》的“网络游侠”约翰·巴里·陪洛,是一个“激进的自由主义者”,也不像著有《数字时代,盗版无罪》的约翰·冈茨、杰克·罗切斯特,是一个“务实的实用主义者”。相对而言,他同素有“互联网时代的守护神”之称的劳伦斯·莱斯格略有相近,是个不左不右、理性温和的“平衡主义者”。

    《颠覆定律》出版于2009年,《释放杀手级应用》时间更早,是在2000年,虽然历时跨度不小,但拉里·唐斯始终关注商业与科技领域,尤其是后者对商业的变革与影响。就在写作了专著《颠覆定律》后的第五年,唐斯与合作过《释放杀手级应用》的保罗·纽恩斯再度联手,写出了《大爆炸式创新》。这一次,他们虽然关注“创新”,但仍不忘“颠覆”。

    按照作者的说法,“多年来,我们对颠覆式创新不断变化的本质进行着持续不断的研究,这些研究正是《大爆炸式创新》的核心所在”。那么,他们得出了哪些结论?对于科技创新又有什么启发呢?

    我们不妨重温一下“颠覆定律”的定义——技术呈指数增速变化,但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变化非常缓慢。同样的道理,在创新理论上,相关的学术观点已然陈旧,亟需更新。至少在唐斯和纽恩斯看来是这样的。

    他们认为,在过去的25年里,有科技迅速发展和市场的急剧变化(摩尔定律、梅特卡夫定律)让创新理论本身不得不面临“迭代创新”。第一个阶段,是以哈佛大学商学院“竞争战略之父”迈克尔·波特提出的自上而下的获取竞争优势的“三大战略”,即差异化战略、低价化战略和集中化战略。但不久后,以“创新大师”克莱顿·克里斯坦森经典名作《创新者的窘境》为代表,对迈克尔·波特的观点提出质疑,克里斯坦森以充分理由证明,颠覆式创新往往来自自下而上,而不是相反。这便是创新需要面对的“窘境”。很快,又进入第三阶段。它来自W·钱·金和勒妮·莫博涅合作的《蓝海战略》。该书对克里斯坦森自下而上的渐进式创新的论点进行了更新,他们建议,创新者不应该再考虑传统产品和竞争对手,而是应该在成熟的既有商品领域中发现尚未得到满足的新需求,或多或少地采取从侧面包抄的方式进入这些市场。简单讲,就是避开“红海”,寻找“蓝海”。

    如今以“颠覆定律”为基础,拉里·唐斯和保罗·纽恩斯认为我们已进入创新的第四个阶段,即大爆炸式创新的时代。它以无章可循的战略、无法控制的增长和无可阻挡的发展“三无”为特征,开启“创新无限可能”的时代。另外,它还会经历奇点(物质与能量的慢慢聚集)到大爆炸(突如其来的成功与急速膨胀的市场)到大挤压(已知系统崩塌,逃离猝死线)再到熵(下一次暴风雨来临前的平静)四个阶段,根据该图的形状,作者还给命名为“鲨鱼鳍”。

    大爆炸式创新有突如其来的特点,因为在技术面前,科技带来的革命性颠覆是常有的事。例如,个人电脑是对计算机的颠覆、智能手机就是对蜂窝手机的颠覆,电子商务是对传统贸易的颠覆,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的颠覆,网络视频是对电视内容生产的颠覆,OTT业务是对传统电信运营商的颠覆、3D打印有可能将是对传统工业生产的颠覆……纵观科技发展史,这些新产品、新应用、新思路,似乎是一夜之间到来,让传统市场常常猝不及防,等回过神来去应对,趋势大潮早就汹涌而至。整个市场都一窝蜂地向新潮流跟进,而无情地丢弃传统。所以,创新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对大多数企业、行业而言,它的结局无非两种,要么自我革新,要么被人革命。

    历史学家阿诺德·汤因比曾说:“把进步看成是直线发展的错觉,可以说是把人类的复杂的精神活动处理得太简单化了。我们的历史学者们在‘分期’问题上常常喜欢把历史看成是竹子似的一节接着一节地发展,或者看作现代的扫烟囱者用来把刷子伸入烟道的可以一节一节地伸长的刷把一样。”唐斯和纽恩斯的历史观与汤因比不谋而合,尽管出发点不同,但他们同样告诉我们,要做好迎接曲线腾飞的准备,要有接受(技术)指数级增长的心理,要突破线性思维的枷锁——在科技浪潮面前,唯有正视“颠覆定律”,或能实现“大爆炸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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