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可缺席的电子支付
2014-03-12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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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中国已站在全球信息化浪潮的前沿。信息技术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生活全方位变革的重要力量。生产和消费被重构,时间和空间被消融,虚拟和现实并行不悖。

    支付是交易的终点、货币流动的起点,是最底层、最广泛的金融活动。支付是透视经济社会变革的万花筒,更是昭示经济社会变革的体温计。信息技术将生产者和消费者从繁冗漫长的手工作业中解放出来,创造了新的产业生态,也给支付带来重大变革。

    银行可缺席的电子支付

    步入信息时代,自有分工而有交易、经货币而广交易以来,一向看得见、摸得着的支付行为悄然蜕去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形态。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人们习惯了出门不带钱包,只需带一个内置了几张卡的手机钱包;购物不走、不站、不上银行取钱,只需坐着看看网页点一点;企业收付款不用跑银行办支票、汇票,只需上网完成几个支付操作;农民卖货不必担心被赊账拖欠,只需拿个手持POS机或手机按一按。

    在这场蜕变中,银行并不是唯一的弄潮者。

    在现金占绝对主导的前印刷时代,支付向大型商业银行集中。在16世纪,即使在安特卫普这样有着惊人数量的货币交易的城市中,要想在定期汇票交易外搞到一大笔款项几乎是不可能的。商人手中必须筹措大量现金以备交易支付和收取,当资金回笼后他还必须懂得怎样有效及时地投资这笔大数额的现金。在大型商业银行里集中进行支付及金融交易使商人从赚钱和投资的周期性限制中解脱出来。既然商人和生意伙伴使用同一家银行,把交易款项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资产和债务就彻底平衡了。这样,生意人和银行都只需预备比以前需要留在手里少得多的现金就可以了。

    银行以支票替代现金,减少交易支付所需的现金,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现代商业银行以经营存款业务为基础形成经典的存贷汇业务框架,在经济交易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金融媒介角色。

    现代支付体系的创新主要体现为网络信息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应用。电子信息技术的出现,产生了基于信息技术网络的新支付工具、新支付系统应用,更催生了不同于传统交易的电子交易方式。

    在这一瞬间信息的电子时代,以二进制数字化编码的交易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匹配,替代了前印刷时代以文字编码的交易现金流、票据流与信息流的匹配。

    电子支付替代现金支付成为时代的新主导,电子支付体系替代纸面现金和票据支付体系成为主导体系。

    一方面,传统的交易中介被加速脱媒。电子交易不仅是传统交易信息流、资金流的电子化,而且出现互联网B2B(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C2C(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等多种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电子商务交易商等新型机构的出现意味着,以交易环节极简、买卖双方撮合度极广、交易运行速度极快的电子中介,替代了前电子时代以中间“人”为主导的交易中介。电子交易的发展甚至还“引致了电子易货的新现象,如航空公司采用的里程积分,这是对人类社会货币出现以前易货交易的复归”。

    另一方面,传统的现金货币媒介也被加速脱媒。信息空间里,生产货币的边际成本为零。电子货币使任何人想用钱就用,不受现金限制。电子货币有3种主要类型:电子现金、网络货币和存取产品。电子货币具有取代纸通货成为零售支付领域的一种重要支付方式的潜力,以及能够在世界范围内流通的特性。这些货币作为商品价值标准的中介功能完全没有变,但是储藏和转移价值的货币载体却从纸完全迁移到了自动化的电子流,简化为代表经济价值的一串纯粹的数字符号。信息技术的演进变迁也发展出了多种替代现金货币系统的数码记账形态,甚至出现了信息空间特有的比特币、莱特币、Q币等新型电子货币。

    此外,电子认证技术日新月异,电子签名、电子密码向指纹、声波等生物认证技术演变,使交易和支付认证越来越便捷、准确。

    总的看来,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货币及电子认证技术演变的“三重奏”作用下,电子交易的支付媒介角色不再全部由银行扮演。

    电子交易支付中介机构发展主要有两个演进逻辑。

    一个逻辑是走银行电子化路线,把银行纸面票据支付业务转为数码记账系统。包括可应用于实体场所的磁条卡片或IC(多功能智能)感应卡、有网上银行功能的银行卡,以及完全无卡化操作的电子银行。

    在银行电子化路线中,银行仍是唯一的支付媒介,只是在打通不同银行和商户的网关支付或支付工具布放、信息传输等辅助功能上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服务。例如银行卡跨行支付服务机构、电话银行服务机构、POS机或ATM布放服务机构、信息转接服务机构等。

    另一个逻辑是走交易商电子化路线,在交易商及新型电子商务交易商的电子化管理和服务系统中直接派生出数码记账系统。这包括各类商业机构自行发行的预付卡,例如储值卡(商场会员卡)、公交卡和礼品卡等实体介质卡,以及互联网B2B、B2C、C2C电子商务交易里的虚拟钱包、虚拟账户,甚至比特币、莱特币等新型数字货币系统。

    在交易商电子化路线中,资金账户完全不是银行账户。银行虽然仍在默默发挥作用,但已从支付交易前台完全退到了后台,成为可缺席的支付金融媒介。信息技术与金融融合的产物——非银行类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此登上历史舞台,在信息化时代徐徐拉开新帷幕时扮演重要的支付金融服务角色。典型的有互联网支付服务机构、移动支付服务机构、电子钱包发行机构、单用途/多用途储值卡服务机构等。

    从收益角度来看,原由银行独占的纸媒支付体系收益因为竞争而日趋减少,而以信息技术网络为基础的电子支付体系,产生了基于网络外部性的效用增量。这正是电子支付体系的新收益。无论是银行电子化还是交易商电子化,都能产生基于网络外部性的效用增量。对新的效用增量之争变成了企业争夺支付行业主导地位的关键点。

    非银行类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的那部分收益就是其运用电子支付体系,使传统上由银行独占交易媒介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减少了的那一部分。与这部分收益相应的效用增量,可能比银行电子化带来的效用增量更大。这也正是银行不再是支付媒介唯一主角的重要原因。

    进入21世纪,非银行类第三方支付机构得到蓬勃发展。

    根据荷兰的独立在线交易咨询公司Innopay所做的市场调查,全球非银行电子支付的交易量以及交易次数在2008~2012年的年复合增长速度达到接近30%。2011年,全球电子商务活动使用的电子支付总交易笔数为213亿笔,预计2013年将快速增加至314亿笔。2011年,非银行支付服务商处理交易笔数为18亿笔,约占电子支付交易总笔数的8.5%;预计2013年将增加至38亿笔,约占全球电子商务活动使用的电子支付交易总笔数的12.1%。

    随着市场的发展,各国先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了定义。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本质上是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欧盟1998年电子货币指令规定第三方支付的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将类似PayPal(贝宝)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视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2005年支付服务指令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由付款人同意,借由任何电信、数码或者通信设备,将交易款项交付电信、数码或网络运营商,并作为收款人和付款人的中间交易人”。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定义为,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互联网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

    从电子交易、电子货币和电子认证技术三大角度综合来看,本书探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概念为:运用信息网络、电子货币及电子认证技术,提供个人、企业和机构用户之间支付结算、资金清算等货币资金转移及其延伸服务,从而实现电子交易中资金流与信息流高效匹配的现代非银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方支付机构通常可在用户之间提供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预付卡支付、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多种形式的支付服务。

    ·互联网支付。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资金的转移,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而实现从购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由此为电子商务服务和其他服务提供金融支持。

    ·移动支付。以移动终端,包括手机、PDA(个人数字助理)、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在内的移动工具,运用蓝牙、红外、NFC(近场通信)、RFID(射频识别)、短信等技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实现资金由支付方转移到收款方的一种支付方式。

    ·银行卡收单。采用POS机为介质,实现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最终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处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收单银行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付款给商户。

    ·预付卡支付。采取磁条、芯片、RFID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的电子支付卡片为介质,实现将发行机构指定范围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兑现的支付。预付卡包括礼品卡、福利卡、商家会员卡、公交卡等。狭义的预付卡支付是指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法人使用的预付卡。

    ·电话支付。借由各种形式的通话终端设备(固定电话、手机),与银行或通信运营商建立的支付系统相联通,进而连接到银行系统完成个人银行账户资金转移的支付方式。其媒介为电话设备,无须添加额外终端。与移动支付相比,它要求用户进行通话通信。

    ·数字电视支付。以电视信号为媒介,通过电视遥控器的操作,接入支付系统完成支付的模式。与其他支付相比,数字电视利用了完全不同的信号通路,且与电视娱乐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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