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售盗版书被诉
律师:应完善监督机制
2014-03-11   作者:毛占宇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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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北京恒石致远公司在亚马逊网站上经营的“天天书店”出售盗版书,北京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将作为销售平台的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告上朝阳法院。

  日前,朝阳法院虽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审理后认定,销售盗版书一事确实存在。

  据记者了解,因销售盗版书问题,国家版权局曾对亚马逊公司做过行政处罚,公司相关负责人也曾被国家版权局约谈。

  案件还原

  出版社起诉

  亚马逊出售盗版书

  北京出版集团称,该公司对《张爱玲全集》中的包括《倾城之恋》、《红玫瑰与白玫瑰》、《怨女》、《半生缘》、《小团圆》五部作品享有出版权,全套图书定价145元。2012年6月,由这五本书组成的《张爱玲全集》在其下属的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

  北京出版集团表示,《张爱玲全集》系知名畅销图书。但是,经读者举报,该公司发现恒石致远公司经营的“天天书店”在亚马逊网以每套43元的价格销售内容同上的《张爱玲全集》。

  经十月文艺出版社比对,恒石致远公司在亚马逊网所售《张爱玲全集》与北京出版集团所出版的《张爱玲全集》内容相同,但二者在护封的用纸和工艺及内页用纸上均存在差异。

  北京出版集团认为,亚马逊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知道经营者利用其电子商务平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从交易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与经营者系合作经营。

  即使不是合作经营关系,网站销售的图书远远低于北京出版集团所定的图书售价,并且放任这种不正常售价出现。涉案图书影响力广,知名度高,亚马逊公司更应该提高审查义务。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亚马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其网站上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亚马逊公司答辩称,该公司认可北京出版集团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但是,涉案图书系由经营者,即网络用户北京恒石致远图书有限公司的“天天书店”经该公司经营的亚马逊网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

  亚马逊公司认为,在涉案盗版图书的销售中,该公司仅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而非涉案图书的销售者,并且该公司在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要求经营者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籍。

  另外,亚马逊公司称其审核了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尽到了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合理注意义务,且在收到涉案图书侵权的起诉后,取消了该经营者的卖家资格。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北京出版集团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争论 亚马逊是否参与售盗版书

  庭审中,对于亚马逊公司和第三方卖家是否为共同经营,双方各执一词。

  北京出版集团一方认为,消费者购买书籍的行为都没有离开过亚马逊网站,并且也是在该网站进行交易的,因此,涉案的图书就是亚马逊网站和第三方卖家合作经营销售的。亚马逊公司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亚马逊一方称,网站和第三方卖家有电子协议,第三方卖家按照该网站的要求,在亚马逊网站提供的平台上进行“开店”,然后就可以在亚马逊网站进行卖书。亚马逊一方表示,具体的获利方式是收取服务费即佣金,在客户实现的每笔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而图书类提取的比例是销售额的8%。

  亚马逊公司称,虽然在具体的收费方式上采用了佣金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并不能认定该网站和第三方卖家就是合伙、合资、代理的关系,双方还都是各自独立经营的主体。

  无法认定为共同经营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从涉案的经销方式可以看出,亚马逊公司系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天天书店”经营者。双方合作的共同内容在于合作的经营本身,而非经营的具体内容,尤其是涉案的具体书目。

  双方在是否销售侵权图书上并不存在意思联络,即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同时,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实施的是提供技术服务,但技术的提供并不必然导致侵权的发生,而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则是图书的销售,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对侵权图书的销售不存在共同的目的。

  法律上并未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对经营者进行主动审查。据此,亚马逊公司对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天天书店”具体的销售内容没有审查责任。

  尽管亚马逊公司从经营者“天天书店”所销售的书款中收取了佣金,收取佣金所针对的仅为此经营模式而非特定商品,故不能据此认定亚马逊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朝阳法院认为,虽然恒石致远公司所销售的涉案图书存在价格较低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有监管经营者商品价格的义务,且在亚马逊网上申请开店的经营者数量众多,商品数量庞大,要求亚马逊公司逐一监控经营者的商品价格,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而言过于苛刻。

  另外,考虑到网络销售的特殊性,影响网络销售价格的因素复杂,加之各经营者的销售策略各不相同,商品定价也完全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亚马逊公司也难以根据价格高低判断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因此,不能以涉案图书价格较低为由认定亚马逊公司存在主观过错。

  法院判决

  驳回北京出版集团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认为,亚马逊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北京出版集团提出的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北京出版集团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亚马逊公司在接到本案诉状后,即取消了恒石致远公司的卖家资格,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

  2014年1月21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出版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据记者了解,北京出版集团并未上诉。

  昨日,记者登录了亚马逊网上书店,搜索出的《张爱玲全集》(5册)共有7个卖家在销售,价格从102元-130元不等,已无明显低价销售的情况。并且在7个卖家中恒石致远公司经营的“天天书店”已无踪影。

  延伸采访

  据记者了解,远在海南省的南海出版集团,也因有4本知名畅销书被盗版,而起诉亚马逊公司。要求其停止销售侵权书籍,并赔偿共计40万元。

  南海出版社诉称,其拥有版权的《西尔斯亲密育儿百科》、《1Q84》、《百年孤独》、《霍乱时期的爱情》4本畅销书,在亚马逊网上均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经过鉴定均为盗版书,因此,南海出版社以上述四本书被侵权,分别起诉亚马逊公司。

  最终,南海出版社起诉的4起案件,因分属不同的第三方卖家销售,亚马逊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亚马逊因卖盗版书 遭版权局处罚

  据记者了解,国家版权局曾对亚马逊销售盗版书一事做过行政处罚。亚马逊公司相关负责人被国家版权局约谈,被责令整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据了解,2013年4月以来,国家版权局注意到,亚马逊网站第三方平台开始集中出现销售盗版书情况,涉及卖家36家、盗版书目20个。

  事后,亚马逊公司宣称永久关闭了36家涉嫌销售盗版图书的卖家店铺,同时提高畅销书第三方卖家门槛,建立卖家认可制,并加大对第三方平台的监控和惩罚力度。

  网售盗版书危害大

  亚马逊应完善监督机制

  “网络书店销售盗版的危害要远大于实体书店或流动摊贩,因其传播的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大,销售数量更多,对出版社及作者的伤害更严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庞敬涛律师说,在过去,销售盗版书籍主要是靠流动摊贩以及个别书店,由于服务的范围有限,因此盗版书的销量也不会太高。但是,在网络上销售盗版书,销售领域就会扩大到全国的各个地区,影响十分严重。

  庞律师认为,亚马逊出现卖盗版书的现象,原因是对第三方卖家监管不力。虽然亚马逊称有很严格的审查, 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亚马逊制定的机制、措施似乎并不能有效杜绝盗版。

  庞律师说,在相关案件庭审中,亚马逊也表示,按照他们的机制没有办法做到审查每一本书是不是盗版,只能靠出版社、读者来投诉。“但是,这些事后纠察,今天关闭一批,明天又有一批靠着侵权获利的第三方冒出来。”他说,因此,亚马逊还得在机制上下工夫,彻底杜绝被个别不法第三方“利用”,这也是在保护自己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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