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土地改革要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2013-12-12   作者:郑渝川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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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曾经历过多轮变迁,从夏商周时期的井田制;再到战国时期至唐代的均田制,以及期间战乱时期屯田制等特殊形式;接下来,才是“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私有制。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代接连进行了土地改革、农村合作化、人民公社运动;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实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陆续出台了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立起维系至今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和管理制度。

    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相比之前的人民公社运动,更能保障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权益,却是以造成农地细碎化经营来实现的。在农村人口与土地代际传承(调整集体所有土地分配关系)的背景下,农地细碎化必然造成农户承包土地越来越细碎,这就带来了更高的生产经营成本,影响农户采用新技术、环保技术和产品以保证农地可持续稳定产出的热情,更不利于规模化农业发展和耕地保护。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由于农民只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法律还严格限制土地的抵押和继承,这虽然因此避免了历史上土地集中兼并一幕的重演,却让地方政府、开发商和其他组织在通过“合法”形式改变农村土地用途,在违背农民意愿并以相当低微的征收成本情况下强征农民土地。

    学术界特别是三农专家、经济学家经常就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提出建议。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蒲坚在其所著的《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信托化改革》一书中,对农村土地国有化、私有化两种建议给予了分析,指出农地国有化成本高昂,并将加剧地方政府滥征;而土地私有化必然导致土地兼并、农地破坏等严重后果。这本书提出的建议是,在法律框架内,建立信托共有制。

    蒲坚解释指出,信托共有制将实现个人财产社会化和产权成分多元化,实现农民土地产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以信托方为中介,将农地产权纳入社会范围进行自由流动、组合和交易。农地产权信托不改变其所有权归属,农民仍将可以通过以脚投票的方式来行使占有、处分、使用、收益4项功能。农地产权信托企业将因此发展为金融综合服务商,使得农地资本与金融资本更好的产生聚合式化学反应。

    《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信托化改革》书中介绍了世界各国、各地区农村土地流通的制度变迁,指出,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应当服从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应以所有为中心转向以使用为中心,不侵害原有所有者权益,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

    蒲坚认为,农地信托共有制、土地信托化不仅可以将农地转化为可携带资产,解放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并且,也能避免历史教训,防止新地主的出现,实现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实现利益分享普惠化。

    今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决定》的以上表述与《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信托化改革》这本书提出的“信托共有制”,在理念和内容上存在较多的一致性。从这个意义上讲,阅读这本书《解放土地:新一轮土地信托化改革》,有助于我们理解和贯彻落实《决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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