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税收史看民众福祉
2013-09-26   作者:马靖昊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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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言谭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中国税收的历史,折射的是中国经济的历史;中国税收的发展,亦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缩影。中国的税收,就是国家与个人不断融合、不断博弈的结果。

  税收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经济现象。随着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税收也应运而生。最早出现在夏朝的税收雏形——贡,距今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当时并无严格的法律规定,因此贡品的种类、数量、缴纳方式完全凭各诸侯、藩属的意愿随意制定。而伴随着国家的发展、王室开支的增加,自愿纳贡显然难以满足其日常需求,王室君主遂开始征收新税,并获得了各贵族阶层的支持。随着封建社会的不断发展,君主开始给予贵族税收的特权,同时加大对普通民众的赋税力度,开启了专制征税的历史。

  税赋的根本问题是强国与富民的问题。

  当封建王朝的君主致力于打造强国,便不可避免地要以税赋形式从其子民手中掠夺资源,至于民众是否过得有尊严,则并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内。历史上的各大王朝,大多是以暴力征税遭遇人民的暴力反抗而终结的。

  随着封建时代的终结、民众思想意识的觉醒,纳税成为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但国家却一定不能随意征税,同时还应该规范税收的使用,推动一系列现代税收知识的广泛传播。于是,现代税收制度正式宣告开始。

  在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里,我国的税收制度一直停留在古老、简单的直接税阶段,而这一阶段的税收制度随意性较大,尚不具备现代税收的特征。以商业税为例,种类偏少、在税收总额中的比例偏少,是中国古代并不完备的税收制度的重要特征。

  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围绕商业贸易的间接税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成为目前中国税收的真正主宰。在这个税收历史的分水岭上,继续加大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的占比固然重要,但如何规范税收的使用显然更值得关注。间接税和直接税谁占多谁占少,并不是衡量一个国家税收制度优劣的唯一因素,如何将税收“用之于民,造福于民”显然更加重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基本上确立了双主体税复合税制的税收体系,即以所得税、流转税为主体税,辅之以其他税种的复合税制体系。

  而在1950年至1978年的计划经济时期,为了便于征税,合并、简化税种成为此阶段税制发展的主要趋势。1973年开展的简化税制彻底将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的复合税制简化为工商税独大的单一税制,税收的经济杠杆难以发挥作用。

  1978年至1993年,我国处在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双轨制时期,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使得涉外税制获得了发展与完善,国内的税收制度不断丰富,截至1993年,我国已开征37种税收。虽然繁多的税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经济的作用,但是却带来了征收与监管的双重困扰。

  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改原则指导下,1994年,我国开启了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税制改革。截至目前,我国开征的税收为18种(分别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位吨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而这些税可以分为五类,即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较税种最繁多时期的37种少了一半多。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于2006年取消了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这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税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当然,税制改革不能止步于“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更是今后税收改革的重中之重。

  从目前我国的税收收入情况来看,所得税和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地位毋庸置疑。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间,流转税收入总额占当年税收总额的比重呈现下降的趋势。所得税收入总额占当年税收总额的比重,除2012年受2011年9月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上调的影响而略有下降之外,基本呈现上升趋势。目前,我国的两大主体税种占比正趋向合理化。作为辅助税种的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占当年税收总额的比重没有明显增长,针对调节国民经济、保护资源环境等目标,各税种收入各有升降。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传统的“税费不分”已经得到了重视和治理,普通民众对税收和行政性收费也有了一定的认识。与此同时,税收制度的立法体系亦不断完善,立法机关从各部委、国务院上升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的征收体系,使各税种的征收在更大程度上获得认可和保障。而与此同时,税收的监管与征收也更趋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

  税收改革不是税务部门或者税务专家一家之事,它更需要广大民众献言献策。而本书的意义就在于,让更多的人读懂税收,让更多的人可以从书中走进看似深奥、神秘的税收世界,从而关注税收、重视税收,并加入税收改革的讨论,最终建立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现代税收制度。这是国之幸,更是民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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