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抑制产能过剩
    2010-01-12    作者:王宇 姚均芳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9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要体现“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对于符合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要及时高效保证信贷资金供给。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技术标准、项目资本金缺位的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属于产能过剩的产业项目,要从严审查和审批贷款。
  通知要求,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尤其是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产能落后、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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