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须明明白白卖房
    2009-07-24    记者:孙晓胜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记者22日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北京市发出《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行为,让老百姓明明白白买房。
    按照新规定,首先,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现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公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做到“三证一合同”齐全,维护购房者利益不受侵害。
    其次,要求开发企业在售楼处必须公示的文件还包括,所售楼盘的销控信息表、备案的《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所售楼盘的拟售均价及未开盘楼栋的拟开盘时间。如实公布楼栋的销售进度信息,售楼场所公示的售房销控表信息,要与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三,预售商品房必须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公示2007年8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预售、销售商品房住宅建筑隔声情况的建筑设计文件和环评文件、建筑节能信息等。
    第四类公示内容涉及楼盘的销售机构和人员。销售人员未按规定佩戴胸牌,销售机构进行虚假宣传的、销售机构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不提供公示文件、证件的,购房者都有权进行投诉。
    第五类公示内容要求开发企业对所售楼栋非标准层设计结构形式与标准层设计存在差异的,或户内存在上下水、暖气、强弱电、燃气管线检修、检查井洞口的,要明确告知购房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约定。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个《通知》最终的目的是要求开发商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应将所售房屋及楼栋的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引导购房人正确选购。
    据了解,相关规定将从今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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