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调整房地产政策:商品房与保障房并重
    2008-11-25    记者:王民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石家庄11月24日电 为了鼓励居民购房,河北省日前出台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既有房地产政策做出一系列调整:一方面,从税收、户籍和公积金贷款上对商品房交易予以优惠;另一方面,加大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力度。
  河北出台的这项新政策首先包括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居民购房政策,如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除此之外,对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价格标准适当上调。自2008年12月1日起,将销售住房缴纳营业税的时限由5年调整为2年;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设区市、县(市)对转让人给予与所缴纳税额市、县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各设区市、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为购买商品住房的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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