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出台25条地产新政 积极鼓励住房消费
    2008-11-14    记者:姚剑锋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沈阳电 记者从沈阳市政府获悉,为了防止房地产市场的大起大落,继续保持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沈阳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从现在起至2009年年底,执行25条活跃房地产市场的新政策。
  据沈阳市政府介绍,沈阳首先要积极鼓励住房消费,个人存量住房转让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将暂缓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按1%收取契税。
  据了解,沈阳将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上限、延长贷款年限、放宽贷款年龄限制以及降低首付比例,对已缴存公积金且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政策。
  同时鼓励改善性购房,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沈阳市住房标准或家中有年满18周岁以上子女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据了解,沈阳还将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购房者,可先自行购房,再凭有效凭证向政府申领补贴。
  沈阳继续执行房交会期间的购房补贴政策,个人购买商品房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按现行标准的75%收取,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交易手续费、个人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抵押或预告登记手续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查档证明费减半收取。
  此外,沈阳市政府日前还出台了优化土地出让的8条新政策,进一步坚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沈阳投资的信心。
  今年以来,沈阳房地产业继续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态势。1至9月,全市批准商品房预售面积118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6.9%,商品房销售额371.5亿元,增长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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