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房地产协会:经济适用房需要新制度
    2007-04-26    蒲利宏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日前,针对当前一些地区经济适用房存在的单套建筑面积过大、配套设施不完善、地段偏远、居住成本高等问题,宁夏房地产协会副会长黄自强提出,只有出台新制度,才能让经济适用房恢复“真身”。
  “应当统一制定经济适用房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如套型面积可分为三种形式:一室户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两室户建筑面积控制在55平方米左右;三室户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同时室内水、电、气、暖、通讯等齐全,并简单装修一次到位,要明确不允许住户进行第二次装修,以便今后政府回购时减少扯皮。”黄自强直言,这是解决经济适用房现存问题的治本之法。
  当然,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该市户口,二是家庭收入在该市平均收入60%以下,三是无房户或现有住房面积不到该城市人均住房面积的50%。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要占城市总人口的10%至15%。
  他认为,由于经济适用房定性为纯保障住房,政府应在土地划拨、税收减免、政府贴息贷款上给予最大优惠。将它的房价降到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50%以下,再加上小户型,低收入的住房困难群体才能承受。同时,政府应对完不成经济适用房建设任务的城市实行问责制,对服务对象按住房标准和当地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的一定比例,政府给予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仍购买使用权)。
  黄自强建议,对入住经济适用房群体,政府需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家庭增收档案,每年甄别一次。经济适用房不能转租、转售和除按揭外的抵押,没有继承权等。因家庭收入提高购买新居或当事人病故等,政府甄别后需及时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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