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专家建议:利用财政手段推动节能工作
    2007-03-30    本报记者:周芙蓉 董雅俊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解决“市场失灵”和“信息不对称”的角度看,有必要大力加强政府在节能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中利用税收政策,在促进能源节约及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上具有其他经济手段难以替代的功能。
    如何利用税收手段促进节能投资、引导节能消费、调整节能产品进出口以及鼓励节能技术推广,苏明提出以下具体政策建议:
    一, 制订促进节能投资的税收政策。具体包括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所得税税前抵扣比例,如可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节能设备、产品的研发费用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并按已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如50%至100%)在所得税前增列,建立研发专项基金,用于今后企业节能设备、产品的开发与研制;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减免增值税。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明显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退还增值税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按一定比例。
    对符合一定标准的节能生产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适当给予一定的减税或免税优惠;改革资源税制度。将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尚未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品纳入征税范围;对国家需要重点保护或限制开采的能源资源,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额,甚至可以采取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征税办法。开征环境保护税,将一些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能耗产品纳入征税范围。
    二, 制订引导节能消费的税收政策。调整现行消费税政策。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如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税率等;适当调整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节能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
    调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政策。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按适当比例给予减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改革车船使用税计税标准,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
    开征燃油税。尽快推行燃油税,推动节能汽车产业发展。对不同能耗的燃油或燃气,规定不同的税额予以征收。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
    从长远看,对消耗不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设立一些新税种,如环境污染税、碳税、能源消耗税等,对耗能大户由目前实行的单一行政处罚手段变为实行经济(税收)调控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政策措施。
    三, 调节节能产品进出口的税收政策。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节能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确实不能生产或技术上达不到要求、将用于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效益非常显著的重大设备,可以免除关税。
    出口税收中,对鼓励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对限制类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予以降低甚至取消。
    四, 利用税收政策鼓励节能技术推广。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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