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发布
    2010-01-14    作者:记者 刘振冬/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银监会表示,将根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确定单家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并根据单家银行监管资本要求设定其资本充足率的触发比率。若资本充足率降低至触发比率时,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提高资本水平的计划,并及时报告银监会。银监会表示,将成立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委员会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目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新资本协议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参照执行。《指引》特别强调,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风险特征和运营复杂程度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指引》同时要求,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应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滚动目标。商业银行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应高于监管部门确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银监会表示,在监管限定期限届满时不能满足银监会监管资本要求的,银监会视情况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包括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规模;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机构或开办新业务;责令商业银行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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