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放宽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比例
    2009-10-23    作者:记者 王文帅 毛晓梅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北京电  保监会22日公告称,已于日前下发通知对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比例,由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调整为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40%。
    根据这份《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要求,调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不少于所有债券一年的利息;保险机构投资大型国有企业、香港联交所公告的H股和红筹股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应当具有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保监会称,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债券投资管理,改善资产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应当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按照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年度投资策略,统筹安排债券资产的期限结构、品种配置、信用分布和流动性要求,进一步改善债券资产配置,防范错配风险。
    与此同时,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债券投资风险管理能力,配备2名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职评估人员,运用内部信用评级检验外部评级结果,投资无担保债券的,内部信用风险评估能力还应达到监管规定标准。保险机构必须关注偿债资金来源的充分性,明确第一还款来源,重点关注担保的有效性,防范以小保大、互相担保、连环担保造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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