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给消费者带来实惠
    2009-10-16    作者:本报记者 陈圣莉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保险法》实施至今已经有半个多月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有何变化?保险产品的价格是否已上涨?“高投保低”的历史能否因此终结?理赔是否真的已经更方便?……新法引出的新变化,成为时下保险消费热门话题。

    产品价格大多保持稳定

    由于新法拓展了许多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使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同时,新法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中索赔、诉讼时效的变化等新条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了赔付支出。因此,之前一直盛传保险产品价格将在“十一”后大幅上调。
    但经《经济参考报》记者多方了解,多数保险公司在调整保单条款时并未对新品提价。一家大型寿险公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虽然新法加大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障力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和风险,但公司主要会通过严把核保关来防控风险,而不是涨价。
    此前,保监会也明确表示,禁止保险公司以新《保险法》调整条款的名义对保险产品进行提价。保险分析人士表示,在产品调整之后,保险公司会进一步提高风险控制,如加强核保来避免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风险。
    与多数新品不提价相比,也有个别升级换代的重疾险进行费率上调,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产品,以30岁男性购买20万保额的该产品,采用30年缴方式支付为例,原产品价格约为6060元,而新版产品价格约为6340元,价格增长的幅度约为4.60%;中国人寿新款“两康”重疾险保费较老款已上浮约10%-15%。

    “高投保低”现象减少

    今年7月,车主蔡先生花5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车,而投保时却被告知要按该二手车同款车型的新车价格11万元投保。之后,由于经历一场严重事故,该车的维修费用超过5万元;但保险公司却只能按蔡先生实际购买这辆二手车时的价格5万元来赔偿。
    “按新车价格缴保费,出事却要考虑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这让人很难理解。”对此蔡先生一直无法释怀。
    记者从多家财险公司相关渠道了解到,这种“高投低赔”现象,在车险业由来已久,因此引发的投诉也一直居高不下。
    而新《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就是违法。同时,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将这一事项明确告知投保人。投保人事后知道真相的话,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费。业内人士认为,新法如此修改不仅保护投保人,也让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能够更融洽、更便捷地处理理赔问题。
    另外,据记者了解,为了落实新《保险法》的实施,保监会此前曾向各家保险公司征询意见,确定旧车的折旧率。最终确定的一个版本是,车辆实际价值将按月折旧,算下来一年折旧率约7.2%左右。

    理赔不用再打“持久战”

    在理赔中,理赔时限也一直是个备受客户关注的问题。以往,有的保险公司会以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等种种理由,在一定时间内,既不支付保险金,也不作出拒赔的决定,让受益人感到万般无奈。
    而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核赔做出时限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的索赔申请后,在30天内做出核定(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针对新法,保险公司纷纷推出理赔新举措,让理赔不再难、不再慢。近日泰康人寿郑重承诺:从10月1日起,对属于保险责任且收齐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超过30日未作出核定的理赔案件,除支付保险金外,将从第31日起,按照超过天数向受益人支付超期利息,并将赔偿受益人利息损失这一承诺写入保险条款。

    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

    2008年5月2日,李某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7月3日,李某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某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现行《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因为李某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但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也就是说,在观察期内引入临时合同保障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就意味着,核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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