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发布
    2009-10-16    作者:记者 张汉青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10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即日起施行。《规范运作指引》充分借鉴了目前主板和中小板市场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同时还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体现了深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严监管的理念。
  针对创业板公司出现的超募资金现象,《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超募资金应同样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而且应当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公司最晚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做出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公告同时披露。
  为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保持持续的核心竞争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者由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
  为防范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的重大风险,《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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