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
    2009-07-17    记者: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针对近期市场出现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国家发改委16日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备案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把握备案条件,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备案。另外,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范围专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
    《通知》要求,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认真做好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的同时,通过不定期抽查,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每季度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省级(含副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备案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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