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修订IPO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
    2009-06-18    记者:潘清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上海电 上海证券交易所17日宣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6月18日起实施。
    据介绍,此次修订涉及多项条款,网下配售和网上申购“二选一”成为修订的重点。
    修订后的内容包括: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及参与累计投标、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的12时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未在上述期间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
    初步询价期间,每一个询价对象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个配售对象填报多个拟申购价格,每个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申购平台记录本次发行的每一个报价情况,由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报备文件中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实时查询有关报价情况。在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报价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区间上限之上的,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主承销商据此确认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的配售对象信息,并于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15时前,按细则第七条的要求,将这些询价对象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
    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询价对象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可以多次申报,一经申报不得撤销或者修改。每个配售对象多次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少于落在发行价格区间之内及区间上限之上的初步询价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不得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数量上限,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对于每一只股票发行,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不得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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