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
向资本项目下可兑换又迈出一小步
    2009-05-14    记者: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以“渐进性”为特点的我国外汇体制改革近日又向前迈出一小步。为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13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已于5月6日正式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将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从总局下放至分局。通知自6月1日起正式执行。
  此次业务审批权限的下放主要包括资本金账户异地开户、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以及证券项下部分市场退出类等十项业务。“此项政策的出台,除了能够简化审批程序和防止审批过度集中所造成的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我国在走向资本项下可自由兑换的进程中又迈进了一小步”,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研究员赵庆明表示。
  赵庆明表示,此举进一步便利了资本项目下资金的流动,包括流入和流出。比如,《通知》中的第七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其每月“净申购”或“净赎回”金额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由托管人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在“流入”和“流出”两方面中,赵庆明强调,此项政策的出台更加便利了“流出”这方面。如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为境外企业逐笔提供融资性(发行债券除外)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符合规定的,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逐笔审批;第四条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提供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审批。“这种对外担保实际上是一种或有负债,一旦这些被担保的境外机构和企业出现资金问题,这些金融机构和企业就要代替其对外支付资金,这样就成为了事实上的资金流出。”赵庆明说。
  而在个人财产转移方面,审批权的下放也进一步便利了资金的流出。“在2000年以前,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购付汇都是不允许的;后来政策逐渐宽松,2004年监管部门制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里面规定申请财产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但超过此金额的,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而此次政策更加便利了资金流出,转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地方局也具有了审批权。”赵庆明说。
  我国资本项目近些年一直在朝逐步开放的方向迈进,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机制的确定。“这次的政策虽然不是里程碑意义,但也代表了我国资本项下自由兑换的进程在一小步一小步地走。”赵庆明说。
  外汇局表示,审批权限下放后,将制定完善操作程序和政策标准,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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