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判决第一例“非法经营股票案”
    2008-12-12    记者:周梦榕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武汉12月11日电 未经证监会许可,武汉一公司充当“股票掮客”,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介绍给他人购买。近日该公司两责任人因非法经营罪各获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据悉,这是湖北省第一例判决的非法经营股票案。
  记者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05年至2006年11月间,武汉兆隆投资咨询公司董事长喻某、总经理江某在未经证监管理机构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代理非上市公司西安交大保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量维生物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泰龙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股票。他们临时招聘业务员,称这些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可以帮助买到“原始股”,引诱投资者“投资”。先后卖给刘某等30人共计30万股,涉案非法经营额120多万元。
  近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该公司两名责任人喻某、江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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