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8-08-28    记者:赵晓辉 陶俊洁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中国证监会27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前调整到了事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将更具有灵活性。
  根据决定,如果股东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而且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那么其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而根据原来的第六十三条,上述股东的增持行为则需要先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如果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才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这一修改等于是把大股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由事前调整到了事后,对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增持制度,推进市场化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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